約定轉讓公司全部資產、原股東退出的公司整體轉讓協議性質如何認定? | 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 VS 資產轉讓
當事人之間簽訂公司整體轉讓協議,約定轉讓公司全部資產,由新股東全權接管公司,原股東退出公司,此種轉讓是股權轉讓還是資產轉讓呢?
目 錄
一、有限公司整體轉讓糾紛案例再現
二、人民法院關于有限公司整體轉讓糾紛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之意見建議
一、有限公司整體轉讓糾紛案例再現
1. 天某公司為一人有限公司,設立于2010年,經營范圍是煤矸石燒結磚生產銷售等,注冊資金300萬元整,應某某為公司唯一股東及法定代表人。
2.2013年5月10日,應某某及其妻陳某芳與徐某文、陳某良簽訂《天某公司整體轉讓協議》,約定以總價910萬元整體轉讓公司,轉讓范圍為天某公司所有的一切廠房及機器設備、生活及辦公用品。應某某保證公司證照齊全;首付款支付時,公司由陳某良、徐某文全權接管;雙方進行產權變更并登報聲明后,公司股東為陳某良、徐某文。
3.2013年5月21日,應某某又分別與陳某良、徐某文簽訂《天某公司股份轉讓合同》,約定以910萬元向陳某良、徐某文轉讓公司100%股權。同日,雙方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同年6月24日,天某公司營業執照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為陳某良,但稅務登記證未辦理變更手續。
4.陳某良、徐某文分別于2013年5月10日、2013年6月26日共支付給應某某150萬元首付款。后因天某公司一直未辦理礦產資源開發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第三人主張權利等因素,陳某良、徐某文未能實際接管公司并生產。
5. 陳某良、徐某文訴稱:因天某公司沒有采礦許可、安全生產許可,拖欠租金及第三人主張權利等原因,自己沒有接收公司,也沒有進行生產,請求判令解除其與應某某、陳某芳簽訂的《天某公司整體轉讓協議》,應某某、陳某芳返還轉讓押金150萬元并賠償違約金30萬元。
6.法院生效判決:解除應某某、陳某芳與陳某良、徐某文簽訂的《天某公司整體轉讓協議》,解除應某某與陳某良、徐某文簽訂的《天某公司股份轉讓合同》;應某某與陳某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返還陳某良、徐某文轉讓費150萬元;應某某、陳某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陳某良、徐某文利息損失(以15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兩倍、自2013年6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陳某良、徐某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協助應某某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二、人民法院關于有限公司整體轉讓糾紛案例裁判要點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分別依據《天某公司整體轉讓協議》和《天某公司股份轉讓合同》主張對方構成違約。對此,需要對兩份協議的性質、效力等進行審查,以確定解決糾紛的合同依據、協議應否解除以及雙方當事人違約責任應如何承擔。
從合同目的看,陳某良、徐某文與應某某簽訂《天某公司整體轉讓協議》,是欲通過受讓股權的方式取得天某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并利用該公司經營取得收益,而非僅僅是獲得公司資產的所有權,該協議的性質應認定為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鑒于天某公司未能取得相關證照,陳某良、徐某文購買股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存在重大障礙,且該二人一直未能實際接管公司,訴訟中雙方均無繼續履行合同的意愿,故依法判決解除上述兩份協議。相關方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三、律師關于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之意見建議
實踐中,經常會有公司轉讓股權或轉讓公司資產現象,兩者有許多不同之處。在具體的操作中,受限于專業知識及嚴謹程度,有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注意到兩者的區別。如果當事人之間簽署了類似本文案例中的公司資產轉讓協議,那么,合同性質如何認定呢?本律師結合本文案例,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1.依據合同實質內容判斷合同性質
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公司整體轉讓合同,抑或冠名為資產轉讓的合同,其性質到底是什么?是公司資產的轉讓合同,還是公司股權的轉讓合同?要作出正確的判斷,不能僅看合同名稱,而是要看合同的具體內容,即雙方約定轉讓的標的。如果約定新股東接管公司,原股東退出,則應為公司股權轉讓。
2.合同效力的判斷
公司相關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如果公司不能辦理諸如安全生產許可證等類似證件,股權轉讓合同是否因此無效呢?
從本文案例可知,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但是,生產類公司的股權轉讓中,公司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等證照,雖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因其影響到公司能否合法經營及股東購買公司股權的合同目的能否實現,所以相關方因此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并有權主張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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