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驥路探索

名為“集體”的企業,其產權歸屬集體嗎? | 企業產權

企業名義 VS 產權歸屬

 

企業名義上為集體組織設立,其產權就歸屬于該集體組織嗎?如果實質上該企業為私人投資,該企業產權如何確定呢?

 

 

一、“紅帽子”企業產權歸屬案例再現

二、法院關于“紅帽子”企業產權歸屬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紅帽子”企業產權歸屬之意見建議

 

一、“紅帽子”企業產權歸屬案例再現

    

1.1996年7月某某鎮某民委員會申請開辦騰達廠,企業性質登記為集體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潘某某,注冊資金208萬,生產經營場地面積10005平方,坐落于***,紹興縣審計事務所驗資確認出資單位為某某鎮***委,出資208萬元已經落實。

2.潘某某系受當時***所邀請,擔任廠長,其自騰達廠設立后開始經營騰達廠,廠址仍是某某市鋁合金型材廠原用房,本案各方當事人均認可系由小小公司出借給騰達廠使用。

3.1997年8月22日小小公司與騰達廠正式簽訂協議,約定小小公司將某某市鋁合金型材廠的全部廠房、附屬設施及土地使用權以150萬元價格轉讓給騰達廠,其中廠區占地總面積為12.9畝,轉讓的土地明確系其廠區土地全部土地的長期使用權。該150萬元實際由潘某某籌集向小小公司交付,潘某某現保管小小公司收據原件,收據注明的付款單位為“騰達廠(潘某某)。”

4.1999年,政府要求甄別企業性質,***委主張騰達廠系集體企業,潘某某未能完成轉私手續,潘某某停止了騰達廠的經營。

5.2013年11月紹興縣某某街道***民委員會決定免去潘某某騰達廠法定代表人職務,任命王某慶為騰達廠法定代表人,同年12月11日該村委鑒于騰達廠已被吊銷營業執照,決定成立騰達廠清算組,任命王某慶為清算組組長。

6.潘某某在2016年5月12日向一審法院起訴時,其訴訟請求為請求確認騰達廠的資產由其投入,企業產權歸其所有,由***委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后增加訴訟請求為要求***委返還已判租金510070元。經一審法院釋明,潘某某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確認騰達廠名下12.9畝無期限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附屬建筑物歸潘某某個人所有,以及騰達廠應收的債權(即已判租金510070元)歸潘某某所有。

7.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潘某某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再審法院撤銷一、二審判決,判決確認紹興縣騰達輪胎機械模具廠的產權歸潘某某所有;駁回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法院關于“紅帽子”企業產權歸屬案例裁判要點


再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紅帽子”企業產權糾紛處理有關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紅帽子”企業產權糾紛行政案件時,對實體問題應當尊重“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該意見也應當作為“紅帽子”企業產權確認糾紛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

從騰達廠的初始投資看,雖然騰達廠的驗資報告顯示注冊資本208萬元已經落實,但經***委確認,其未實繳注冊資本。騰達廠的廠房、附屬設施及所涉土地使用權系小小公司以150萬元價格轉讓給騰達廠,雖然轉讓的對象是騰達廠,但該150萬元轉讓款均系潘某某個人支付。***委亦確認其在騰達廠成立經營過程中一直未有現金投資,該廠的員工、機器設備、經營所需費用均系潘某某個人投資。

從騰達廠的經營管理情況看,騰達廠自1996年成立至2000年被吊銷營業執照期間均由潘某某自主經營,***委未參與騰達廠的經營管理,也未取得過騰達廠的分紅等投資收益。故騰達廠的初始投資是由潘某某個人投入的,并由潘某某自主經營,依據“誰投資誰所有”原則,騰達廠的產權應歸潘某某個人所有。

 

三、律師關于“紅帽子”企業產權歸屬之意見建議

  

眾所周知,在我國經濟體制發展過程中,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存在著大量的名為集體實為私營的企業,被稱為“紅帽子”企業。這些企業的產權如何確定,牽涉到產權保護的重大問題。正確處理“紅帽子”企業的產權歸屬,對于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律師結合實踐經驗及本文案例,特提成如下分析與建議,供諸君參考。

1. 企業產權確認應遵循“內外有別”的原則

企業工商登記僅具有商法外觀的公示作用,是處理企業外部關系的主要依據。對于企業債權人來說,如企業出資者存在瑕疵出資情形,則可依法向工商登記的出資人要求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而對于企業產權的界定,不應僅以工商部門的登記為依據。企業出資者之間產權確認屬于企業內部關系,應主要依據企業的真實出資關系確定,追溯企業初始投資的資金來源,進而確認企業產權歸屬。

2.“誰投資誰所有”“紅帽子”企業產權確認的基本原則

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就發布了《關于“紅帽子”企業產權糾紛處理有關問題的意見》。《意見》明確規定,對名為集體實為私營的企業,即所謂“紅帽子”企業,確認其產權真實歸屬,應當尊重“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

實務中,如關于“紅帽子”企業的投資主體爭議較大、無法確認的,可依法委托審計等機關進行審計或者鑒定。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