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伙經營企業法人產生的糾紛,不適用合伙企業法 | 合伙企業
企業法人 VS 合伙企業
如果幾個合伙人簽訂合伙協議,依據該協議成立企業,在工商部門登記為企業法人并合伙經營,或者合伙經營已成立的企業法人,則該企業產生對外債務,可以適用合伙企業法嗎?
目 錄
一、合伙經營企業法人糾紛案例再現
二、法院關于合伙經營企業法人糾紛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合伙經營企業法人糾紛之意見建議
一、合伙經營企業法人糾紛案例再現
1.某某五礦自2004年9月設立至今,在工商部門一直登記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2006年9月16日,李某輝加人某某五礦,與蔡某明等7人簽訂了合伙合同書,約定合伙開辦煤礦的名稱為某某五礦,煤礦的性質為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收益、共負盈虧、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伙企業。
3.合伙合同約定,合伙經營期間的債務或虧損,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和承擔,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和虧損時,以出資額為依據,按出資額比例承擔,且合伙人對合伙債務互負連帶責任。煤礦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全體合伙人推選5人組成,董事會負責執行聘請礦長一人,礦長為本煤礦的法定代表人。
4.2006年9月20日,某某五礦召開全體合伙人會議并形成決議,一致同意煤礦的內部管理結構和運作模式比照有限公司的模式進行。
5.2011年5月18日,某某五礦、蔡某明等7人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某輝償付欠款,承擔合伙期間經營虧損等。李某輝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合伙合同書已解除,退還出資款,支付工資獎金等。
6.本案經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確認雙方合伙合同書于2007年11月16日解除;由李某輝支付某某五礦欠款、挪用資金、阻工損失合計156142元;某某五礦與蔡某明等7人向李某輝連帶返還出資款908515元及利息;某某五礦向李某輝支付墊付的費用60387元以及工資、獎金13116元;駁回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和反訴請求。
二、法院關于合伙經營企業法人糾紛案例裁判要點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樣;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
本案在某某五礦成立之初,雙方將某某五礦約定為股份制企業,后登記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法人,并明確了法定代表人,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某某五礦并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樣,也未在經營期間對企業名稱進行過變更。
同時,合伙合同書第四條約定:“本煤礦是一家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負盈虧、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法律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伙企業”。此后的合伙人會議決議和董事會決議均是根據合伙合同書,對煤礦經營、李某輝問題等內部合伙事項所作的處理。可見,某某五礦并非合伙企業,其對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本案基本法律關系應為合伙協議糾紛,一、二審將某某五礦認定為合伙企業,并進而將本案定性為合伙企業糾紛不當,應予糾正。基于此,處理本案李某輝與蔡某明等7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以合伙合同書以及雙方認可的相關內部協議為依據,不應適用抗訴機關所引用的合伙企業法。故作出如上判決。
三、律師關于合伙經營企業法人糾紛之意見建議
現實中,經常出現當事人之間簽訂合伙協議,但成立了公司,并登記為企業法人并合伙經營;或者直接約定合伙經營已成立的企業法人。而一旦出現糾紛,合伙人之間主張依據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這種情形,實際上混淆了相關概念,導致維權困難。
本律師結合本文案例,對合伙形式經營公司的相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與建議。
1.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民事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樣,合伙企業不能取得法人資格,一般被歸入“其他組織”類別。
法人擁有完全獨立的財產,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合伙企業雖然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和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但其在財產和責任方面有別于法人,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因合伙經營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產生的糾紛按照合伙協議約定處理
我們經常碰到這種情形:幾個合伙人簽訂合伙協議,經營已注冊為企業法人的公司,或者注冊具有企業法人的公司合伙經營。即便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合伙人將企業法人當作合伙企業對待,但合伙人之間的關系,既不能按照合伙企業法的合伙人規定處理,也不能按照企業法人的股東的法律規定處理,仍應按合伙協議的約定處理。因此,作為合伙經營公司的人員,一定不能混淆相關法律關系,否則,將可能導致自身維權不能。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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