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空墜物受到損害的被侵權人請求賠償是否需要證明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存在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2022)京03民終4773號北京愛家營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李德振等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述:
1、孫紅奎將其所有的小型轎車(以下簡稱涉案車輛)停放在停放在×××號樓前,2019年9月16日06時許,孫紅奎發現涉案車輛天窗被砸,遂報警。
2、經了解系17層窗戶掉落砸到孫紅奎汽車天窗,該涉案房屋所有人為被告李德政。
3、被告李德振委托被告愛家營公司對涉案房屋進行出租代理及管理。
一審法院認為: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本案中,結合孫紅奎提交的出警記錄、涉案車輛停放位置以及當事人陳述,可以認定涉案車輛受損系北京市×××號房屋內陽臺窗戶及窗框墜落導致,李德振雖系涉案房屋產權人,但其提交證據可以證明涉案房屋已委托愛家營公司代為出租、管理,且愛家營公司對涉案房屋內的窗戶及窗框進行重新安裝,故愛家營公司作為管理人未盡到安全維護義務,存在過錯,應對窗戶及窗框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孫紅奎車輛損失一節。孫紅奎主張車輛維修費,有維修結算單及收據為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孫紅奎主張的交通費,因涉案車輛維修期間勢必會產生相應交通費用,故一審法院根據孫紅奎提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發票金額予以確認。孫紅奎主張的車載物品損失,一審法院結合照片、車輛受損位置以及購買價格予以酌定。關于車輛貶值損失,孫紅奎駕駛的車輛作為交通工具本身就存在折舊等使用風險,且受損部分經更換部件及外觀維修后已經恢復使用性能,故孫紅奎主張車輛貶值損失依據不足,一審法院難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涉案車輛受損系因1704號房屋陽臺窗戶及窗框墜落導致。李德振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但其已委托愛家營公司代為出租、管理涉案房屋,雙方合同約定由愛家營公司負責對涉案房屋內的窗戶進行故障檢修及更換,且愛家營公司已對涉案房屋內的窗戶及窗框進行重新安裝?,F該房屋窗戶及窗框墜落,愛家營公司作為管理人,不能證明其已盡到安全維護義務,故其應對窗戶及窗框墜落給孫紅奎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愛家營公司關于孫紅奎停車不當應自行承擔責任的上訴意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關于愛家營公司申請追加涉案房屋實際使用人周怡、張麗、劉亮為本案第三人的意見,本院認為,物件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受害人有權擇一向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主張損害賠償,且依據現有證據足以認定愛家營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過錯的事實,孫紅奎對愛家營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的請求亦不予認可,故本院對愛家營公司要求追加房屋實際使用人為本案第三人的申請不予準許。如愛家營公司認為存在其他責任人,可在賠償后就追償問題另行解決。一審法院結合在案證據等認定的車輛維修費及酌定的交通費及車載財產損失,數額合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但一審法院對于孫紅奎訴訟請求中未予支持的部分未予駁回,本院二審予以糾正。
一審判決:
愛家營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孫紅奎車輛維修費一萬八千二百零一元、交通費九百七十一元九角八分、車載財產損失一千元。
二審判決:
一、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363號民事判決;
二、北京愛家營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孫紅奎車輛維修費一萬八千二百零一元、交通費九百七十一元九角八分、車載財產損失一千元;
三、駁回孫紅奎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意見:
民法典第1253條主要對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問題的解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可以擇一起訴也可以一并起訴,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證其并無過錯,而不要求被侵權人證明上述人員存在過錯。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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