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則可以直接作為認定合伙人行為效力的依據嗎? | 合伙企業法
自愿原則 VS 行為效力
合伙企業法規定,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那么,自愿原則可以直接作為認定合伙人行為效力的依據嗎?
目 錄
一、合伙人行為效力認定案例再現
二、法院關于合伙人行為效力認定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自愿原則在合伙人行為效力認定中的意見建議
一、合伙人行為效力認定案例再現
1.2018年7月,原告杜某某與被告楊某就合伙投資經營電競館達成初步意向,原告于2018年7月2日以自己銀行卡通過某某市某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POS機分兩筆套現,扣除手續費后支付被告69700元。
2.2018年7月31日,被告在某某市工商局注冊登記名為某某市某某區魔方電競休閑館。2019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條:“收條2018年7月4日收到杜某某工商銀行轉賬69700元,此款項全部金額用于電競館合作資金,合同簽訂后此收條自然作廢,收款人:楊某2019年3月13日”。
3.之后,雙方未就合伙事宜達成書面合伙協議,也未就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合伙、合伙終止等事項作出書面約定。
4.雙方發生爭議,杜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確認原、被告之間就共同經營某某區魔方電競休閑館的合伙關系不成立,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財產69700元。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杜某某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法院關于合伙人民事行為效力認定案例裁判要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伙協議,但被告楊某向原告出具的是收條而非借條,該收條上注明69700元轉賬全部金額用于電競館合作資金,根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原、被告就魔方電競休閑館的取名、成立、開業宣傳和經營過程,進行了協商,且原告向被告發送了合同協議書,足以證明雙方合伙關系成立。合伙關系的特征是雙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因雙方未就合伙期間財物進行清算,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財產69700元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三、律師關于自愿原則在合伙人行為效力認定中的意見建議
合伙企業法第五條規定,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那么,這些原則,是否可以直接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作為認定合伙人行為效力的依據呢?
結合本文案例,本律師對自愿原則的適用作以分析,供讀者參考。
1.自愿原則的涵義
自愿原則,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主體,以自己的真實意志來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根據自己的意愿獨立自主地選擇、決定、進行法律行為,設立、變更和終止法律關系,自覺承受相應的法律后果。
自愿原則實際上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自己行為,即自己決定是否作為或者以何種方式作為,以及自己責任,即主體對其自愿從事的法律行為承當法定或約定的責任。
2.“自愿”的限制
“自愿”是一種有限制的自由,應有以下限制條件:
(1)“自愿”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虛偽的;
(2)“自愿”不能違反禁止性規定;
(3)“自愿”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4)當事人真實的意愿必須以適當的方式表達;
(5)必須雙方自愿,協商一致。
3.自愿原則可直接作為認定法律行為效力的依據?
自愿原則是貫徹整個私法的基本原則,但自愿原則不具有裁判規范的性質,故不能直接作為認定法律行為效力的依據。對于違背自愿原則的合同或者協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據體現自愿原則的具體裁判規范處理,這些具體裁判規則包括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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