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肥致使作物減產死亡的質量糾紛或難以鑒定
肥料作為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營養(yǎng)和土壤物理、化學性能以及生物活性的農業(yè)投入品,可以達到提高農產品產量、改善農產品品質,或增強植物抗逆性的作用。若施用農肥造成作物減產死亡的,需證明兩者存在因果關系,且通常難以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予以確認。
一、法律依據(j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二款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版)第五條 實行肥料產品登記管理制度,未經(jīng)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二、典型案例
A因種植櫻桃需要,通過B公司購買了C公司生產的生根肥料。施肥后發(fā)現(xiàn)櫻桃作物出現(xiàn)爆裂、減產等現(xiàn)象。除生根肥料外,A還使用了其他肥料。后來A發(fā)現(xiàn)生根肥料沒有農藥登記號,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農肥貨款和作物死亡減產的損失。
一審判決意見摘要:支持A主張的農肥貨款退一賠三。
本案被告將沒有農肥登記的生根肥料出售給原告不符合該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且被告在生根產品標識中的確標注該產品具有農肥號,讓消費者誤認該產品是市場準入產品,應當認定被告存在欺詐行為,故原告請求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原告在訴狀中提及作物死亡減產損失待鑒定后確認,但原告在舉證期限屆前未明確申請鑒定事項,也未提供鑒定需要的證據(jù),亦未向法庭提供能夠做該項鑒定且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故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審判決意見摘要:C向A賠償農肥貨款三倍。
C公司作為生產者在未取得農肥登記證號的情況下,借用他人農肥登記證號標注在生根肥料包裝上進行銷售,該行為讓消費者誤認該產品是市場準入產品,故應當認定C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因A系在B公司處賒購的化肥,化肥款1000元未實際支付。故一審判決退還化肥款1000元錯誤,應予糾正。
三、施肥導致作物死亡減產的證明責任
由于農業(yè)種植環(huán)節(jié)使用的農業(yè)投入品較多,若將作物死亡減產歸咎于某一特定投入品,由主張賠償方承擔舉證責任。同時,對于作物的損失原因分析也很難通過司法鑒定得出,將增加了獲得賠償?shù)脑V訟難度。上述案例中獲得賠償?shù)年P鍵在于案涉農肥未按規(guī)定實施登記工作并進行了銷售,存在欺詐消費者的情況。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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