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委托理財還是合伙?分不清的話,后果嚴重! | 合伙企業
委托理財 VS 合伙協議
簽訂投資基金協議、認購基金,協議雙方的關系是委托理財還是合伙?
目 錄
一、認購基金糾紛案例再現
二、法院關于認購基金糾紛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認購基金之意見建議
一、認購基金糾紛案例再現
1.2016年4月6日,孫某與北京某核簽署《珠海某核投資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協議》,約定由北京某核作為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共同設立合伙企業珠海某核,進行股權投資等;單個有限合伙人最低認繳金額不低于100萬元;普通合伙人無義務返還投資人出資、無義務保底投資收益。
2. 2016年4月7日,孫某實繳出資額200萬元,并交納管理費10萬元。珠海某核出具收據。
3.投資人與北京某核約定,私募基金向某保某泰進行專項股權投資,在某保某泰項目持有期間,如果某保某泰有現金分紅,珠海某核收到分紅款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LP分配80%,GP分配20%的方式進行分配。
4.后孫某向法院起訴,認為北京某核存在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等諸多根本違約行為,雙方簽訂的合伙協議的本質是有關私募基金投資的基金合同,非合伙人之間的合伙協議,其與北京某核之間成立委托理財關系,非合伙關系,故要求解除《合伙協議》中的合同關系,北京某核、珠海某核連帶返還投資本金210萬元,并支付利息等。
5. 北京某核答辯稱,孫某投資對象是合伙企業,其與北京某核之間不存在投資關系,且《合伙協議》約定,普通合伙人不應當返還有限合伙人投資,也不對有限合伙人投資收益保底或賠償資金占用損失,故孫某主張北京某核返還投資本金并賠償損失沒有依據。被告珠海某核答辯稱,與北京某核的意見一致,孫某要求北京某核與珠海某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依據。
6.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法院關于認購基金糾紛案例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1. 私募基金均是投資人進行的投資活動,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通常即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實際充當了資產管理主體的角色,與 “委托理財”存在共性。
2.私募投資基金具有不同類型,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投資人與普通合伙人的關系與委托理財合同關系仍具有本質區別。
3.在委托理財合同關系中,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構成委托關系,財產為委托人所有,投資損益分配由合同約定,適用民法典;合伙型基金中,因采取設立合伙企業并以合伙企業作為對外投資主體,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之間構成合伙關系,投資損益分配及入伙、退伙適用《合伙企業法》。
4.對外公示行為與內部法律關系不應混淆,登記事項僅具有對外公示意義,不影響合伙人之間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
5.孫某與北京某核及其他投資人簽訂《合伙協議》且內容包含《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合伙協議應包含的主要事項,故孫某與北京某核之間符合合伙關系的法律特征,雙方之間構成合伙關系。
6.本案中,孫某以委托理財關系為基礎主張解除合同關系不具有事實和法律基礎,本院不予支持。孫某主張解除合同關系實為退伙,應優先適用《合伙企業法》,故其以合同解除為基礎主張返還投資款、管理費并賠償資金占用損失自然無法得到支持。孫某如認為其合法權益在履約過程中遭受侵害,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故駁回原告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律師關于認購基金之意見建議
簽訂投資基金協議、認購基金,協議雙方的關系是委托理財還是合伙?投資私募基金,需要怎么做?本律師結合本案案例,作如下分析,供讀者參考。
1.投資者要明確委托理財與私募投資基金的區別
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進行資產管理,確實與委托理財具有一些共性特征,但兩者仍具有本質區別:私募基金有不同類型,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選取某種類型,即受相應法律關系的約束,如合伙型私募基金受合伙企業法的約束。委托理財是指委托人將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管理,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進行投資,并將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歸于委托人的合同安排,因此,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構成委托關系,財產為委托人所有,投資損益分配由合同約定。
2.投資私募基金,要選擇好私募基金的組織型態
私募投資基金是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公司型、契約型和合伙型。某種組織形態,即受該種組織形態所設定的法律形式和法律關系的約束,進而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投資人投資私募基金前,一定要理解私募基金的型態、適用的法律以及可能產生的后果,千萬不能盲目投資。
3.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資人要明確退出方式
合伙型基金,需設立合伙企業并以合伙企業作為對外投資主體,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之間構成合伙關系,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投資損益分配及入伙、退伙、合伙事務執行、清算事宜依據合伙協議并遵照《合伙企業法》進行。本文案例中,孫某對其投資的基金性質沒有清晰明確的認知,導致投資后以錯誤的法律關系為基礎起訴,必然導致敗訴的結果。因此,投資私募基金,不是任意可退出的。私募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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