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民法首要的、核心的基本原則,是指參加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受到法律平等的保護,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強加意志于對方。
我國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是關于平等原則的規定。但這里的平等是法律地位的平等,不是事實上的平等;是機會平等,不是實質平等。這一原則的內涵是:
一、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當事人各自獨立,互不隸屬,其地位是平等的。
二、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等。當事人享有權利就要承擔義務,一方從另一方取得利益,應支付一定的代價,法律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合同。不允許一方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允許以脅迫、命令方式訂立合同,任何單位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訂立。
四、合同當事人的責任平等。任何一方損害他方利益,都應依法承擔責任,法律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附:相關案例一
案件來源: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陳某某公司因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2017)粵01民終1632號
裁判要點: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陳某某作為乙方與某某五鳳西分公司作為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本《租賃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簽訂后,某五鳳西分公司未將陳某某應持有的《租賃合同》原件交付給陳某某,故陳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某某公司、某某五鳳西分公司返還租賃合同原件。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
廣州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五鳳西區布匹市場經營管理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陳某某返還《租賃合同》原件一份。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涉案《租賃合同》關于“本《租賃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的約定,合法有效。涉案《租賃合同》其他條款是否有效,均不影響陳某某作為合同當事人持有合同原件的權利。鑒于陳某某應持有的《租賃合同》原件在某某公司、某某五鳳西分公司處,一審法院判決某某公司、某某五鳳西分公司向陳某某返還該原件并無不當。某某公司、某某五鳳西分公司上訴不同意向陳某某返還涉案《租賃合同》原件,缺乏理據,本院不予支持。
附:相關案例二
案件來源: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邵某某訴紹興某某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2017)浙0603民初1059號
裁判要點: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4日,某某區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發布聯合村木柵橋營業房出售公告,向本村村民公開出售本村位于木柵橋“空心村”改造地塊新建造營業房(一至二樓)。同月29日,經公證抽簽,原告取得2號樓216-218號營業房的購買資格,房屋總價款為1685494元。2014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繳納押金3萬元;2015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繳納154萬元,被告出具收據一份,載明的收款性質為“營業房定金”;2016年5月3日,原告另向被告繳納10994元,被告出具收據一份,載明的收款性質為“營業房余款(2幢34-36)”。現原告以雙方無法就付款時間、房屋質量達成一致意見故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為由,要求被告返還1580994元,被告拒絕返還,遂成訟。
裁判結果:
紹興某某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邵某某預付款(含定金)1580994元;
裁判理由: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僅就標的物達成一致意見,而具體的付款總數、房屋質量標準等卻無法形成合意,致使雙方未能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本院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具有價款較高、權利義務涉及范圍較多、交付后不便調換等特點,故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正式簽訂合同前對合同條款仔細推敲亦屬平常,買賣雙方對于部分合同內容未達成一致意見,屬于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正常現象,雙方不存在拒絕訂立合同的行為。故此,原被告未能簽訂書面合同,系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同時,關于原告預繳款項的性質,雖在2015年1月12日的統一收據中載明154萬元為營業房定金,但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的房屋總價,該款項數額顯已超過總標的額的20%,故對該筆款項的性質,對于在總價20%內的,本院認定為定金,超過20%的部分,系原告為購買營業房所預先支付的購房款,本院認定為預付款。現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合同無法訂立,被告基于合同訂立方能取得的款項理當歸還原告,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