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
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是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民法的最高原則。“誠實”要求民事活動中的民事主體不得進行欺詐,要以誠相待;“信用”要求民事活動中的民事主體信守諾言,注重信譽,不得擅自毀約。
合同法第六條的規定是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簽訂、履行中的具體化,要求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履行及終止后的全過程中,都要講誠實、守信用。
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
一、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二、在履行合同時,當事人應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
三、在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履行后契約義務,即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誠實信用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不道德行為相對立。為維護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利益,也就必須賦予誠實信用原則普遍效力,將其由道德規范上升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使其成為在商品經濟領域和整個民事領域反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惡意通謀等不正當行為的重要手段。
誠實信用原則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或者規定不明而需要對合同或者法律的具體規定進行解釋時,法官可依照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而如果《合同法》有具體規定時,應援引該具體規定。
附:相關案例
案件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新疆某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與成都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2011)民二終字第107號】
裁判要點:
某某鋼鐵、某某公司、成都某某在基礎買賣關系上通過三方協議明確了各自的權利義務,各方應信守承諾,尊重合同約定,某某鋼鐵未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供貨義務,應向成都某某承擔違約責任。
基本案情:
一、2009年1月,成都某某與某某公司簽訂了《合作供貨協議》,約定某某公司作為某某鋼鐵在青海地區的鋼材代理商,負責提供《在建水電站工程鋼材采購合同書》約定的鋼材,同時約定成都某某將貨款直接匯入某某鋼鐵,鋼材到站由成都某某指定。
二、2009年3月18日,成都某某與某某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某某公司向成都某某出賣某某鋼鐵生產的螺紋鋼13553.1噸,合計48419358.3元,到站平安驛(青)。同日,成都某某與某某公司、某某鋼鐵西寧銷售處簽訂了《三方銷售協議》,約定某某鋼鐵西寧銷售處必須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將貨物發到成都某某指定到站;成都某某將所需貨款匯入某某鋼鐵,并向某某鋼鐵出具代某某公司交款證明,某某鋼鐵必須保證此款專款專用,并保證將此批貨物發運到成都某某指定到站,收貨人為成都某某或成都某某指定,未經同意不得對以上指定進行更改。
三、2009年3月31日,成都某某將48419358.3元全部貨款匯入某某鋼鐵,但某某鋼鐵并未依約全面供貨,至今尚欠貨款15856784.23元。
裁判結果:
一、撤銷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青民二初字第7號民事判決;
二、西寧某某集團工貿有限公司返還成都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貨款15856784.23元,新疆某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寧某某集團工貿有限公司不能清償范圍之內承擔補充責任;
三、駁回新疆某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一、某某公司系某某鋼鐵在青海省西寧地區的鋼材分銷商,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與成都某某簽訂的《合作供貨協議書》及《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在實際履行中,某某鋼鐵未按照成都某某而是某某公司的指令確定到貨地點及收貨人,導致成都某某未能如約收到足額貨物,應認定其構成了違約。
三、某某鋼鐵、某某公司、成都某某在基礎買賣關系上通過三方協議明確了各自的權利義務,各方應信守承諾,尊重合同約定,某某鋼鐵未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供貨義務,應向成都某某承擔違約責任。但因《三方銷售協議》系建立在成都某某與某某公司《合作供貨協議書》與《買賣合同》基礎法律關系之上,相對于基礎合同而言,《三方銷售協議》具有一定的附屬性,在違反合同義務的責任承擔上亦應有所區別。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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