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的司法判斷標準|公司法
一、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chǎn)出資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chǎn)出資,該出資行為的效力并非一概予以否認。
處理辦法:適用善意取得規(guī)定予以認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當無權處分人處分自己不享有所有權(處分權)的財產(chǎn)時,只要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第三人即構成善意取得,該財產(chǎn)即歸該第三人所有。當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chǎn)出資,公司構成善意取得時,該出資人即出資有效,否則,該視為該出資人未依法出資。
二、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
因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擅自進入市場流通,一般只能用于劃撥用途,故,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屬于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處理辦法:司法實踐中,當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補正,即要求該出資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nèi)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否則,應判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三、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
出資人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因該土地使用權存在權利瑕疵,公司對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可能因設定的權利負擔而喪失,導致公司資本的不確定性大增,此時,出資人屬于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處理辦法:司法實踐中,當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限期解除權利負擔,否則,將認定該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四、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chǎn)權等財產(chǎn)出資
因房屋、土地使用權或登記的知識產(chǎn)權需要辦理權屬登記,其權利歸屬以登記為準,故,出資人以該類財產(chǎn)出資時,應根據(jù)交付與權屬變更的情況綜合確定。
處理辦法:司法實踐中堅持權屬變更與財產(chǎn)實際交付并重原則。
如該類財產(chǎn)已實際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將權屬未變更至公司名下,屬出資人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此時,當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人民法院應先責令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變更后,出資人即履行了出資義務,且從實際交付財產(chǎn)時享有股東權利。
如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chǎn)權已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未實際交付公司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依據(jù)物權法規(guī)定責令該出資人向公司交付該財產(chǎn),且在交付前出資人相應的股東權利應該受到限制。
五、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
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的,該股權須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股權已辦理轉讓手續(xù)并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不符合前述任一條件的,屬于未出資。
處理辦法: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股權出資,當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人民法院應先責令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采取補正措施,否則,視為未履行出資義務。
附一: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2014修正)
第七條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chǎn)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chǎn)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予以認定。
第八條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條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chǎn)權等財產(chǎn)出資,已經(jīng)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在前述期間內(nèi)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jīng)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chǎn)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前款規(guī)定的財產(chǎn)出資,已經(jīng)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三)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xù);
(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項的規(guī)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采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附二:相關案例
案件來源: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唐某、胡某某股東出資糾紛案[(2017)鄂01民終1210號]
裁判要點: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等財產(chǎn)出資,已經(jīng)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公司和其他股東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nèi)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
基本案情:
一、1999年6月16日,舊某某公司的股東變更為唐某、胡某某。同年,舊某某公司取得坐落于武漢市江漢區(qū)八古墩右四巷21號第1、3、4、5、6、8棟,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2007年6月22日,舊某某公司在武漢市黃陂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登記。舊某某公司終止后,上述房屋權屬仍登記在舊某某公司名下。
三、2007年6月29日,唐某、胡某某以上述房產(chǎn)出資成立了與舊某某公司同名稱、同住所地的某某公司,未將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至新成立公司名下。
四、2011年1月13日,唐某、胡某某將各自持有的某某公司16.67%、83.33%股權轉讓給周某某、徐某,并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
五、后某某公司起訴要求唐某、胡某某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六、因其他案件糾紛,上述房屋被法院予以查封,房屋查封尚未解除。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
一、唐某、胡某某繼續(xù)履行出資義務,在坐落于武漢市江漢區(qū)八古墩右四巷21號第1、3、4、5、6、8棟房屋的查封解除后十日內(nèi),將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由舊某某公司(注冊號4201162100176)變更登記至某某公司(注冊號420116000035795)名下。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chǎn)權的轉讓手續(xù)”的規(guī)定,應認定唐某、胡某某未能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等財產(chǎn)出資,已經(jīng)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公司和其他股東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nèi)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
某某公司對唐某、胡某某具有訴權,有權要求唐某、胡某某辦理房產(chǎn)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關于唐某、胡某某上訴認為涉案房屋目前納入拆遷范圍,且存在查封,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權屬變更手續(xù),對此,上述問題雖客觀存在,但不能由此免除唐某、胡某某在法律層面上的法定義務。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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