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已轉讓,亦可主張分紅權 附:中小股東行使分紅權建議 | 股東分紅權
股東分紅權:股東VS公司
股東在什么情況下可主張分紅權?如果已經轉讓股權,是否還有權主張其在享有股東身份期間的公司分紅權?
目錄
一、股東分紅權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公司無權拒絕給股東分紅
三、給中小股東行使分紅權的若干建議
一、股東分紅權案例再現
股東蒲某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
吉某農機公司設立于2006年3月,2011年《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十條載明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2011年《吉某農機公司章程修正案》將公司原章程第五章第十二條股東姓名作出修改,修改為吉某農機連鎖股份有限公司出資1039.65萬元,持股比例71.7%,蒲某出資數額144.995萬元,持股比例10%……
201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載明:應付股利年初數22134.97元,應付股利期末數731976.15元,未分配利潤年初數1915609.97元,未分配利潤期末數1535486.94元。2011年《利潤表》中載明:減所得稅費用上年數410868.82元,減所得稅費用本年數163120.41元,凈利潤上年數2903063.97元。
2014年3月12日,被告吉某農機公司在成都召開2014年臨時股東會,會議通過充分溝通、討論,與股東代表及股東達成以下決議:1、對2011年公司利潤進行分配……
2016年4月20日,蒲某分別與劉某等訂立《吉某農機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蒲某分別將自己在吉某農機公司的股權95萬元、25萬元、25萬元轉讓給劉等,轉讓前的債權債務由蒲某負責清償,轉讓后的債權債務分別由劉某等負責。
請求分紅被拒,訴至人民法院
蒲某曾于2014年提起訴訟主張盈余分配,后撤訴。蒲某于2015年7月3日向被告發出通知主張分紅權利,仍未獲得分紅。蒲某只好將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公司給付蒲某盈余分配款。
公司抗辯稱,蒲某在2016年4月15日已將其持有的吉某農機公司股份全部轉讓,其股東資格消滅,已喪失要求分配公司以往年度的盈余分配權。
法院判決公司給付蒲某盈余分配款
法院認為,蒲某在股權轉讓前作為吉某農機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公司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現蒲某主張按財務報表2011年度紅利分配額度為2519023.42元,其2011年1-3月持有的14.71%及2011年4-12月持有的10%股份計算紅利,公司亦未對此計算方法及標準進行抗辯,故蒲某訴請吉某農機公司支付其股權分紅款請求合理,應予支持。
雖2016年蒲某將其在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其他股東時,相應的債權債務一并轉讓給其他股東,但根據蒲某與受讓股東的約定和在此之前分配2011年度公司利潤的股東會議決議,蒲某實際享有分配2011年度利潤及取得相應利益的權利。
【案例來源: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川08民終1332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公司無權拒絕給股東分紅
股東分紅權,即股東從公司凈利潤中分得投資收益的權利,是股東一項核心權利。股東投資公司的最終目的是獲取利潤收益,任何人都不得非法限制、剝奪股東分紅權。
根據公司法規定,除非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東分取紅利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進行,與股東的認繳出資比例無關。實繳出資所占比例大的股東,獲取的紅利比例也會大。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蒲某在2011年時仍為公司股東,公司無權拒絕蒲某要求分紅。
三、給股東行使分紅權的若干建議
實踐中,大股東操縱公司侵害中小股東盈余分配權利的事情時有發生,那么,中小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分紅權呢?馬良君律師提出如下建議:
1、明確股東分紅權的前提是公司必須具有可分配的盈余
一般來說,公司盈余首先用于支付各項稅收和罰款,再彌補前年度虧損,后提取盈余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最后向股東分配利潤。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如果公司沒有盈余或盈余在扣除前述應扣除項目后沒有剩余,則任何股東都沒有分紅權。
2、一定要促成公司權力機關作出分配盈余的決議
公司盈余分配的決議一般由股東(大)會作出。沒有公司分紅決議,股東無權要求公司分紅。此種情況下,如果股東直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強制分紅,一般會被人民法院駁回訴請。因此,中小股東一定要高度重視這一分紅的程序性問題。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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