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能否任意撤銷?
導讀:在實踐中,夫妻雙方離婚時,往往為子女考慮,雙方互諒互讓,一方或者雙方同意將自己名下房產贈與子女,辦理完過戶手續后,或者還沒辦理過戶手續時反悔,拒不配合辦理,主張撤銷贈與合同,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本文將通過真實案例為您解析。
案情簡介:
原告陸某訴稱,原告父親即本案被告陸某杰與原告母親即本案第三人范某于2014年5月19日在海門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同時簽署《離婚協議書》,對債權債務、不動產分割等進行了約定。
雙方約定,上海市閔行區滬閔路XXX弄XXX號XXX室歸兒子陸某即原告所有,并約定于2014年6月底前辦理過戶手續,但被告至今不予過戶。
判決結果: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陸某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原告陸某辦理上海市閔行區滬閔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將被告陸某杰所有的房屋產權份額轉移給原告陸某。
律師分析:
注意:合同法中規定的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并不適用以解除婚姻關系為目的的贈與協議。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保鶕撘幎?,對于一般贈與合同來說,只要是在權利轉移(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之前,贈與人可以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撤銷合同。該條規定的立法本意是注重保護的是財產所有權人的權利,給予其不當處分后充分的救濟。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例如:某明星在電視上公開承諾向新冠病毒疫區紅十字會捐贈資金1.5億元,這種贈與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后,不得再行行使撤銷權予以撤銷。
分析本案,本案中,原告父母因為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協商處理,簽訂離婚協議,并解除婚姻關系,該離婚協議是以解除婚姻關系為主要內容的協議,其中的房屋贈與條款是以解除婚姻關系為目的,同時也是雙方不斷磋商,慎重決定的結果,該結果既有處分離婚財產法律效果,又有贈與子女財產的法律效果。因此這種有關婚姻家庭身份關系的協議并不適用合同法中贈與合同的規定。本案糾紛實質上是被告對離婚時有關財產處分約定反悔,處理此糾紛應當適用婚姻法等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規定,也就是說,除非一方能夠舉證證明,當時簽訂《離婚協議》時,是受到對方欺詐,或者是在受到脅迫等情形下簽訂的,否則,其行使撤銷權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對于摻雜著離婚財產分割的贈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無法行使任意撤銷權進行撤銷。一方拒絕履行的,受贈人可以訴至法院,借助司法權,強制其履行。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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