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之雙倍工資差額賠償案
案情簡介:
原告是勞動者,被告系某公司。因被告錄用原告后,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原告向勞動仲裁提出雙倍工資的請求。勞動仲裁中,原告未請律師。因沒有提供符合要求的證據,以及誤認對方的證據,被仲裁庭駁回請求。后勞動者不服,委托我們代理一審階段。
律師分析:
我們給當事人仔細分析了案件的情況,經指點發現了其在單位工作的工牌、考勤、以及工作期間的照片等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其在被訴公司工作的事實。其工資是現金發放的,雖無證明,但是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后計算后,與實際的數額也出入不大。我們告知原告,法院判決時可能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開庭后,雙方圍繞原告是否與被告有勞動關系,以及原告工資數額展開調查。法院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是指出原告對工資的數額舉證不足。在法院的調解下,我們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接受了一個折中的方案。圓滿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徐榮康,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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