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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chuàng):有限公司董事“卸任不能”如何救濟?附:律師相關建議 | 董事

董事 VS 董事卸任

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章程約定。董事任期屆滿但公司未及時改選,或董事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人數(shù)低于法定人數(shù)的,董事還必須繼續(xù)履職而不能卸任。遇到此種情況,董事如何救濟?

 

目 錄

一、有限公司董事“卸任不能”案例再現(xiàn)

二、律師解讀為何董事“卸任不能”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董事“卸任不能”的救濟建議

 

一、有限公司董事“卸任不能”案例再現(xiàn)

楊某某被聘公司董事

廣東某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19911210日核準登記,現(xiàn)公司股東為案外人創(chuàng)某公司與何某某,董事為楊某某及案外人楊某歡、何某某。該公司設立時章程約定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中方委派三名,外方委派二名,董事和董事長任期五年,經(jīng)委派方同意,可以連任;任期內如需更換者,應在事前一個月內書面通知他方,更換權在委派方。20041123日公司補充章程約定公司的董事會由四人組成,其中中方委派三人,外方委派一人,其余條款仍按審批機關歷次批復及相關章程執(zhí)行。20051123日公司補充章程約定公司的董事會由三人組成,其中中方委派二人,外方委派一人,其余條款仍按區(qū)經(jīng)貿(mào)局歷次批復及相關章程執(zhí)行。


楊董事辭職未果

楊某某于20051123日由創(chuàng)某公司委派出任某美公司董事。楊某某于2010111日前多次出席某美公司董事會決議。2016920日,楊某某通過郵寄的方式向某美公司提出了辭去董事職務的申請。2016926日,楊某某在珠江商報刊登一份《辭職公告》,載明“本人楊某某,廣東某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現(xiàn)任董事,已于2016920日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辭去公司董事一職。本人辭職后,將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


訴請法院確認不再擔任董事被駁

楊董事通過郵寄、刊登公告方式,欲辭去公司董事,未果,只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不再擔任某美公司的董事職務,且某美公司立即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撤銷楊某某的董事登記。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楊某某雖舉證證明其曾以寄送郵件、刊登公告等方式,向相關公司表示其欲辭去某美公司董事職務,但其未能舉證證實其已經(jīng)通過相關法律以及某美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相關程序被免去某美公司董事職務。另一方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雖楊某某提出辭去某美公司董事職務,但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之前,楊某某仍應當依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就楊某某應否擔任某美公司董事這一問題,屬某美公司經(jīng)營自決事項,司法不能決定由誰擔任公司董事。


二、律師解讀為何董事“卸任不能”

本案中,雖然董事楊某某提出辭去公司董事職務,但由于公司只有三名董事,如其離職,將導致公司的董事會董事人數(shù)低于法定人數(sh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shù)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此種情況下,楊董事只能繼續(xù)履行董事職務,直至新的董事選舉產(chǎn)生。

   本律師認為,實踐中,董事任期屆滿或任內辭職但“卸任不能”的原因主要有:

   1、公司不召開股東會,無法改選董事;

   2、公司股東會因表決僵局無法改選董事;

   3、公司惡意不召開股東會,如擔心離職董事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yè)務等,惡意不改選董事。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董事“卸任不能”的救濟建議

根據(jù)公司法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有限公司的董事可以隨時辭職,不需要公司批準。但事實上,根據(jù)本律師的本篇文章及其它相關文章的分析可知,董事并沒有“說走就走”的自由。一旦董事“卸任不能”,則必須繼續(xù)承擔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否則,董事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那么,面對可能出現(xiàn)的“卸任不能”,董事應該如何應對與實施救濟呢?本律師結合多年的實踐經(jīng)驗,特提出如下建議:

    1、慎重擔任只有三名董事的公司董事

如果您被提名擔任某個公司的董事,則建議您首先查閱該公司的章程,了解公司的董事人數(shù)。如果董事只有三人,則建議您慎重考慮是否接受董事職位。因為根據(jù)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如果您任內辭職,則因您辭職后導致公司董事會人數(shù)低于三人,您將需要繼續(xù)履行董事職務,從而導致“辭職不能”。

2、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董事的離任

如果您是公司的股東,將擔任公司董事,則建議您和其他股東協(xié)商制定個性化章程,約定因董事任期屆滿或董事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shù)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改選董事的時間、程序,如無合理理由未改選的,則原董事可不再履行董事職務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有此約定,您就可以安安心心的擔任董事了。

3、與公司簽訂個性化董事任職協(xié)議

董事與有限公司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雙方可以簽定協(xié)議,以規(guī)范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如果您擔心“卸任不能”,建議您在任職有限公司董事時與公司簽定協(xié)議,具體約定董事屆滿離任、任內辭職的程序,以及離任后的權利義務,這樣,就可以實現(xiàn)任內認認真真履職、離職輕輕松松卸任。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shù)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chuàng),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