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不僅有期間,還需注意有時效丨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粵18民終1701號:陳門娣、何德獻、傅禮中、彭云華等因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巴南支公司代位權糾紛一案。
案情簡述:
1、2009年12月21日7時08分,張書楊駕駛渝BB0383號重型自卸貨車沿S253線由石角往107國道方向行駛至龍塘長豐工業園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車輛失控沖向對向車道側翻,車上裝載的泥土埋壓何偉林駕駛并搭載傅淑琴的粵RH6887號二輪摩托車,造成何偉林、傅淑琴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2、2011年1月13日,被保險人重慶馳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巴南支公司提交《撤銷保險索賠申請說明》,書面提出撤銷原先的索賠申請。陳門娣、何德獻、何*雯、何*嫻、何*恩、傅禮中、彭云華在庭審過程中認可知道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巴南支公司已在原刑事附帶民事一審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交該申請,并對該撤銷保險索賠申請的真實性無異議。之后,陳門娣、何德獻、何*雯、何*嫻、何*恩、傅禮中、彭云華一直沒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巴南支公司主張權利,僅是在執行期間向清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提出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巴南支公司執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
3、2011年12月29日,清城區人民法院分別委托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執行黃文清、黃明學、黃建華共839630.26元的財產;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執行。2012年2月2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出具(2012)合法執委字第00003號委托復函,記載經查實,黃文清、黃建華家庭經濟困難,黃明學長期不在家,無可執行財產,建議中止執行。截止2015年1月23日,清城區人民法院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巴南支公司執行了交強險的保險金110000元、向被執行人王明學執行了350000元給陳門娣、何德獻、何*雯、何*嫻、何*恩、傅禮中、彭云華。陳門娣尚有債權211242.7元未執行,何德獻、何*雯、何*嫻、何*恩、傅禮中、彭云華尚有債權278387.56元未執行。由于上述債權尚有共489630.26元未執行,陳門娣、何德獻、何*雯、何*嫻、何*恩、傅禮中、彭云華于2015年3月19日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要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巴南支公司按肇事車渝BB0383號貨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支付保險賠償金5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
1、陳門娣、何德獻、何*雯、何*嫻、何*恩、傅禮中、彭云華主張的法律關系,本案的案由應是代位權糾紛。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案保險事故發生于2009年12月21日,2011年5月13日開庭重新審理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重審期間,原告清楚知道重慶馳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巴南支公司出具了書面的《撤銷保險索賠申請說明》,明確表示撤銷原先的索賠申請,被保險人該行為可視為其怠于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3、原告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且于2011年6月9日收到(2010)清城法刑初字第1421號附帶民事判決書,亦應當知道該判決僅僅對交強險進行了處理,沒有對涉案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處理。之后,也沒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巴南支公司主張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的權利,也沒有就被保險人重慶馳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撤銷索賠申請提起撤銷權的訴訟。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巴南支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已消滅。即陳門娣、何德獻、何*雯、何*嫻、何*恩、傅禮中、彭云華已不能再基于保險合同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巴南支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雙方已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曾在執行階段向清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提出保險索賠請求致訴訟時效中斷一節,由于陳門娣、何德獻、何*雯、何*嫻、何*恩、傅禮中、彭云華向執行局提出保險索賠僅屬于提供執行線索,因陳門娣、何德獻、何*雯、何*嫻、何*恩、傅禮中、彭云華沒有直接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巴南支公司主張保險索賠,故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后果。陳門娣、何德獻、何*雯、何*嫻、何*恩、傅禮中、彭云華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因缺乏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不予采納。
一審判決:駁回陳門娣、何德獻、何*雯、何*嫻、何*恩、傅禮中、彭云華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陳門娣、何德獻、何*雯、何*嫻、何*恩、傅禮中、彭云華負擔。
二審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一:本案的案由如何確定。
上訴人陳門娣、何德獻、何*雯、何*嫻、何*恩、傅禮中、彭云華在本案中訴請主張的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在已生效的(2010)清城法刑初字第1421號附帶民事判決書中已經確定,根據上訴人陳門娣、何德獻、何*雯、何*嫻、何*恩、傅禮中、彭云華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和理由,其是由于(2010)清城法刑初字第1421號附帶民事判決書中確定的賠償義務人無法履行賠償義務,才向被上訴人提起訴訟,符合代位權法律關系的特征,故本案應為代位權糾紛。被上訴人作為交通事故車輛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承保公司,其與上訴人之間既不存在侵權關系,又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因此,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為機動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的理由不成立,對其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爭議焦點二:上訴人陳門娣、何德獻、何*雯、何*嫻、何*恩、傅禮中、彭云華提起本案訴訟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上訴人陳門娣、何德獻、何*雯、何*嫻、何*恩、傅禮中、彭云華已就其損失在(2010)清城法刑初字第1421號附帶民事案件中提出了請求,在該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庭審中上訴人清楚知道事故車輛的被保險人已經撤銷了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巴南支公司的索賠申請,即在此時上訴人應當已經知道被保險人將怠于行使向被上訴人的請求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關于“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規定,上訴人此時已經取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權利,其行使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此時開始計算,至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時已超過兩年。退一步講,即使上訴人在(2010)清城法刑初字第1421號附帶民事案件庭審中不知道其權利受到了侵害,上訴人于2011年6月9日收到(2010)清城法刑初字第1421號附帶民事判決書后,亦應當知道該案并未處理事故車輛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此時其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了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從此時起算,至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時亦超過了兩年。關于上訴人提出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曾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上訴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被上訴人協助履行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構成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關于訴訟時效制度規定的原則,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應當發生在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從上文所述本案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起點來看,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上訴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時,顯然已經超出了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在被上訴人未自愿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上述行為并不能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綜上,原審判決認定本案訴訟已過訴訟時效,據此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意見:
1、起訴時間及權利行使并非無期限,法律對于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不予保護,超過訴訟時效后,將可能喪失勝訴權;
2、當知道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后,應及時向侵權方主張賠償,若不急于起訴,建議每隔一段時間向對方主張賠償,并保留索賠證據,以防超過訴訟時效。
本文作者:陳龍,上海驥路律所合伙人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