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也是公司,再保險業務助力保險公司增加抗風險能力丨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再保險接受人。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2017)粵01民終10971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再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述:
1、2012年12月7日14時14分,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向萬利公司發送再保險分出問詢電子郵件。該郵件附有包括華鋒公司保險項目在內的明細信息,其中,華鋒公司保險項目的保險期間為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日,險種包括財產一切險(保額為625000000元、保費為135000元)、財產險項下營業中斷險(保額為127000000元、保費為45720元)、機器損壞險(保額為225744000元、保費為60950元)、機損項下營業中斷險(保額為127000000元、保費為45720元)。
2012年12月7日14時37分,萬利公司向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發出電子郵件,要求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告知包括華鋒公司保險項目在內的需分出的份額及出單手續費及稅金。
2012年12月7日14時52分,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向萬利公司發出電子郵件,告知萬利公司包括華鋒公司保險項目在內的需安排分出的份額為40%,手續費為25%(含稅)。
2012年12月25日15時03分,萬利公司向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發出包括華鋒公司保險項目在內的再保險詢問電子郵件。該郵件所附ReinsurancePlacingSlip載明:1.華鋒公司原保險項目的保險期間為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日,險種包括財產一切險(保額為625000000元、保費為101250元)、財產險項下營業中斷險(保額為127000000元、保費為34290)、機器損壞險(保額為225744000元、保費為45712.50元)、機損項下營業中斷險(保額為127000000元、保費為34290元);2.分出份額為40%,再保險手續費(含稅)為15%。
2012年12月27日14時02分,萬利公司就包括華鋒公司保險項目在內的再保險事項向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發出電子郵件。該郵件所附ReinsurancePlacingSliP載明:1.華鋒公司保險項目的保險期間為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日,險種包括財產一切險(保額為625000000元、保費為81000元)、財產險項下營業中斷險(保額為127000000元、保費為27432元)、機器損壞險(保額為225744000元、保費為36570元)、機損項下營業中斷險(保額為127000000元、保費為27432元);2.分出份額為40%。
2012年12月27日20時03分,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向萬利公司發出電子郵件,就華鋒公司等保險項目的再保險分出份額作出答復。該郵件所附PlacingSlip載明:1.華鋒公司原保險項目的保險期間為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日,險種包括財產一切險(保額為625000000元、保費為81000元)、財產險項下營業中斷險(保額為127000000元、保費為27432)、機器損壞險(保額為225744000元、保費為36570元)、機損項下營業中斷險(保額為127000000元、保費為27432元);2.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接受40%的份額并簽章確認。
2012年12月28日9時52分,萬利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告知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已確認接受包括華鋒公司保險項目在內的40%的份額。
2012年12月28日11時23分,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向萬利公司發出電子郵件,明確其分出給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的包括華鋒公司保險項目在內的份額為30%,分保手續費(含稅)為25%。
2012年12月28日18時12分,萬利公司向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發出電子郵件,確認包括華鋒公司保險項目在內的分出份額為30%。
2012年12月31日10時45分,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向萬利公司發出電子郵件,要求萬利公司、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確認分保比例及分保手續費比例并簽字蓋章。該郵件所附華鋒公司保險項目ClosingInstruction(最終確認單)載明:華鋒公司原保險項目的保險期間為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日,險種包括財產一切險(保額為615000000元、保費為133455元、保險費率為0.0217%)、財產險項下營業中斷險(保額為93000000元、保費為35340、保險費率為0.038%)、機器損壞險(保額為221696000元、保費為60966.40元、保險費率為0.0275%)、機損項下營業中斷險(保額為93000000元、保費為35340元、保險費率為0.038%)。
2012年12月31日14時20分,萬利公司向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發出電子郵件,告知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華鋒公司保險項目最終承保價格比之前分保slip略高,分入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的份額為30%,并要求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蓋章確認。該郵件所附華鋒公司保險項目ClosingInstruction載明:華鋒公司原保險項目的保險期間為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日,險種包括財產一切險(保額為615000000元、保費為80073元、保險費率為0.01302%)、財產險項下營業中斷險(保額為2012年12月31日14時20分,萬利公司向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發出電子郵件,告知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華鋒公司保險項目最終承保價格比之前分保slip略高,分入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的份額為30%,并要求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蓋章確認。該郵件所附華鋒公司保險項目ClosingInstruction載明:華鋒公司原保險項目的保險期間為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日,險種包括財產一切險(保額為615000000元、保費為80073元、保險費率為0.01302%)、財產險項下營業中斷險(保額為93000000元、保費為21204、保險費率為0.0228%)、機器損壞險(保額為221696000元、保費為36579.84元、保險費率為0.0165%)、機損項下營業中斷險(保額為93000000元、保費為21204元、保險費率為0.0228%)。
2012年12月31日20時18分,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向萬利公司發出電子郵件,該郵件所附華鋒公司保險項目ClosingInstruction(最終確認單)最后一頁中蓋有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承保業務專用章,確認接受分入份額為30%。
2013年1月4日15時55分,萬利公司向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發出電子郵件,該郵件所附華鋒公司保險項目ClosingInstruction上蓋有萬利公司業務專用章及手寫批注“30%shareby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同時載明:華鋒公司原保險項目的保險期間為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日,險種包括財產一切險(保額為615000000元、保費為133455元、保險費率為0.0217%)、財產險項下營業中斷險(保額為93000000元、保費為35340、保險費率為0.038%)、機器損壞險(保額為221696000元、保費為60966元、保險費率為0.0275%)、機損項下營業中斷險(保額為93000000元、保費為35340元、保險費率為0.038%)。
2013年1月10日,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開出華鋒公司原保險項目的發票,其中,財產一切險保費為133455元、財產險項下營業中斷險保費為35340、機器損壞險保費為60966.40元、機損項下營業中斷險保費為35340元,合計265101.40元。
2、2013年1月24日,華鋒公司發生火災事故。
2013年1月31日16時20分,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就華鋒公司發生火災事故的情況通過電子郵件告知萬利公司,該郵件附有深圳市萬宜麥理倫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針對華鋒公司火災事故的首次報告。
2013年1月31日16時34分,萬利公司向就華鋒公司發生火災事故的情況通過電子郵件告知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該郵件附有深圳市萬宜麥理倫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針對華鋒公司火災事故的首次報告。
2013年2月22日,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惠城區大隊作出惠城公消火認字【2013】第0002號《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華鋒公司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認定為:起火時間為2013年1月24日6時03分,2某廠房第三層沉金車間靠北的沉金生產線從東向西第六個缸(沉金缸)與第七個缸(水洗缸)之間缸體北側的電氣線路發生故障起火,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蔓延成災。
2013年4月27日,深圳市萬宜麥理倫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就華鋒公司火災事故作出第二次報告,該報告以大量設備受損程度不詳,建議準備金為20000000元。
2013年7月19日11時50分,萬利公司向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發出電子郵件,該郵件所附包括華鋒公司再保險項目在內的兩張ClosingAdvice載明:1.華鋒公司保險類型為機器損壞險、營業中斷險,分出份額均為30%,分出保費分別為10973.95元、6361.20元等;2.華鋒公司保險類型為財產一切險、營業中短線,分出份額為30%,分出保費為24012.90元等。
2013年7月19日17時03分,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向萬利公司發出電子郵件,指出:華鋒公司的機器損壞險及營業中斷險保費金額無誤,但機器損壞險的費率應為0.0165%,且華鋒公司的財產一切險及營業中斷險偏差較大,并請萬利公司予以核實。該郵件同時附有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的統計表格,該表格載明:華鋒公司保險項目險種包括財產一切險(保費為80073元、保險費率為0.01302%)、財產險項下營業中斷險(保費為21204、保險費率為0.0228%)、機器損壞險(保費為36579.84元、保險費率為0.0165%)、機損項下營業中斷險(保費為21204元、保險費率為0.0228%),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所占份額為30%,應收保費為47718.25元。
2013年7月19日17時38分,萬利公司向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發出電子郵件,稱將補充華鋒公司財產利損賬單。
2013年7月22日17時12分,萬利公司向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發出電子郵件,該郵件所附包括華鋒公司再保險項目在內的兩張ClosingAdvice載明:1.華鋒公司保險類型為機器損壞險、營業中斷險,保額分別為221696000元、93000000元,分出份額均為30%,分出保費分別為10973.95元、6361.20元等,費率分別為0.0165%、0.0228%;2.華鋒公司保險類型為財產一切險、營業中斷險,保額分別為615000000元、93000000元,分出份額均為30%,分出保費分別為24021.90元、6361.20元等,費率分別為0.01302%、0.0228%。
2013年7月30日9時52分,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向萬利公司發出電子郵件,詢問萬利公司是否可以支付已確認無誤的包括華鋒公司保險項目在內的保費。
2013年8月4日,深圳市萬宜麥理倫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就華鋒公司火災事故作出財產一切險最終報告,建議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的賠償金額為42952665.18元。
2013年8月15日,深圳市萬宜麥理倫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就華鋒公司火災事故作出利潤損失最終報告,計算的理算金額為15047373.58元。
2013年8月15日,根據華鋒公司的申請,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向華鋒公司預賠付財產一切險項下保險賠款10000000元。
2013年9月12日,萬利公司向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支付再保險保險費共計136773.74元。
2013年9月23日11時21分,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向萬利公司發出電子郵件,確認收到萬利公司劃付的136773.74元再保險保險費,并注明華鋒公司再保險項目的保費應為47718.25元,已實收。
2013年11月5日,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向華鋒公司出具《賠款通知書》,通知華鋒公司,其將賠付華鋒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火宅造成的財產和利潤損失共58000038.76元。
2013年11月6日,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甲方、保險人)與華鋒公司(乙方、被保險人)分別簽訂財產一切險《保險賠付協議書》及營業中斷險《保險賠付協議書》,其中,財產一切險《保險賠付協議書》主要約定:對于乙方于2013年1月24日因火宅事故造成的房屋建筑及機器設備等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甲方應賠付乙方保險賠償金42952665.18元,因甲方之前已賠付乙方10000000元,現實際賠付乙方32952665.18元等。營業中斷險《保險賠付協議書》主要約定:對于乙方于2013年1月24日因火宅事故造成的毛利潤及工資等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甲方應賠付乙方保險賠償金15047373.58元等。
3、2013年11月6日,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分別向華鋒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32952665.18元、15047373.58元。
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就華鋒公司的保險事故于2015年1月15日、1月20日共向深圳市萬宜麥理倫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支付了公估費用326029元,于2013年11月21日、2016年1月28日共向江蘇筑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支付了災后施救費用4300000元。于2015年1月20日支出為處理華鋒公司保險事故案件非訴訟階段的律師費用150000元。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為此提供了相應的銀行轉賬憑證、《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師費發票等證據。此外,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提交了上海市東方公證處作出的(2015)滬東證經字第13827號、(2015)滬東證經字第13828號《公證書》及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作出的(2015)粵廣廣州第182874號、(2015)粵廣廣州第182987號《公證書》,擬證明涉案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及其為此支出公證費用32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由此,再保險系指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保險合同分割給其他保險人承保,以期減輕自身保險責任的行為。在再保險合同中,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稱之為原保險人,負有向再保險人支付再保險的保險費等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享有要求再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等權利,承保再保險合同的保險人稱之為再保險人,享有收取再保險的保險費等權利,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負有向原保險人支付其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的義務。
對于華鋒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發生的保險事故,有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惠城區大隊作出惠城公消火認字【2013】第0002號《火災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且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與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均未提出異議,一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本案中,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要求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依再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金,而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以雙方未就華鋒公司保險項目的再保險保費及費率達成一致意見為由,認為涉案再保險合同尚未成立,無須對華鋒公司的保險事故承擔責任。故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涉案再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是否需要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萬利公司各方的往來電子郵件等證據可知,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通過萬利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向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問詢包括華鋒公司保險項目在內的再保險分出事宜,經過反復磋商,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確認接受華鋒公司保險項目30%份額,后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對華鋒公司保險項目的再保險費進行核對并明確其應收保費為47718.25元,于2013年7月30日要求支付華鋒公司保險項目的再保險保費,并明確該再保險費其已確認無誤。此后,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通過萬利公司向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支付了華鋒公司保險項目的再保險保險費47718.25元,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亦確認收取。由此可認定,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對于以47718.25元保費接受華鋒公司保險項目的30%份額是明晰且沒有異議的,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與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之間已就涉案再保險合同達成合意,該再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故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認為其與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未就華鋒公司保險項目的再保險保費及費率達成一致的抗辯意見,與事實相悖。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作為涉案再保險合同的再保險人,理應在其接受的30%份額內向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承擔再保險責任。但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要求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對上述保險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華鋒公司發生保險事故后,根據深圳市萬宜麥理倫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報告結論,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向華鋒公司賠付了事故損失共58000038.76元。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應在其接受的30%份額即17400011.63元(58000038.76元×30%)內承擔再保險責任。此外,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還向深圳市萬宜麥理倫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支付了公估費用326029元,向江蘇筑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支付了災后施救費用4300000元,上述費用系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為處理華鋒公司保險事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亦應在30%份額即1387808.7元【(326029元+4300000元)×30%】內承擔再保險責任。但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主張的律師費、公證費、翻譯費,上述費用并非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處理事故必須支出的費用,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另,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未及時履行支付保險金的義務,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要求其賠償利息損失,并無不當。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在審理過程中將利息損失的起算時間明確為保險金從起訴之日(即2015年8月17日)、公估費用、災后施救費用從江蘇筑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確認收到災后施救費用之日(即2016年1月28日)起計付利息,系對自身權利的合理處分,一審法院予以認可。綜上,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應向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賠付保險金18787820.33元(17400011.63元+1387808.7元)及利息(其中,從2015年8月17日、2016年1月28日起分別以17400011.63元、1387808.7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計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一審判決:
一、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于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支付保險金18787820.33元及利息(從2015年8月17日、2016年1月28日起分別以17400011.63元、1387808.7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計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二、駁回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認為:
1、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仍然是涉案再保險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通過萬利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向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問詢包括華鋒公司保險項目在內的再保險分出事宜,經過反復磋商,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確認接受華鋒公司保險項目30%份額,后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對華鋒公司保險項目的再保險費進行核對并明確其應收保費為47718.25元,于2013年7月30日要求支付華鋒公司保險項目的再保險保費,并明確該再保險費其已確認無誤。此后,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通過萬利公司向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支付了華鋒公司保險項目的再保險保險費47718.25元,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亦確認收取。由此可認定,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作為專業的保險機構,對于以47718.25元保費接受華鋒公司保險項目的30%份額是明晰且沒有異議的,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與人壽財險廣東分公司、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之間已就涉案再保險合同達成合意,一審法院認定該再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應按約向人民財險廣東分公司支付相應保險金及利息。
2、人壽財險廣州分公司上訴認為萬利公司在磋商過程中刻意篡改和隱瞞原保險合同保險費率,以及隱瞞再保險手續費,導致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再保險費率、再保險費以及再保險手續費并未達成一致意見。
對此,本院認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為相互獨立的兩個不同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在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再保險接受人,否則再保險分出人并不負有相應義務。并且原保險費率并不影響再保險接受人對其在再保險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的認知。同理,再保險分出人及保險經紀人對再保險手續費的收取同樣不影響再保險接受人對其在再保險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的認知。故本院對其該上訴意見不予采信。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意見:
1、再保險為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保險合同分割給其他保險人承保,以期減輕自身保險責任的行為。故對再保險承保項目應盡可能獲得相關風險及費用信息,杜絕無限制的根據其它保險公司項目評估進行再保險,從而降低自身不必要風險。
2、對于被保險人而言,對自身財產進行充分投保,可以在危難時期獲得保險理賠,從而大大增加抗風險能力,也能避免因一次意外導致滿盤皆輸。
本文作者:陳龍,上海驥路律所合伙人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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