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的訴權如何行駛?附:律師關于監事(會)訴權建議 | 監事(會)
監事(會) VS 董事高管
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其中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的權利。那么,監事(會)如何提起訴訟呢?
目 錄
一、監事(會)行使訴權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監事起訴被駁回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監事代表訴訟若干建議
一、監事(會)行使訴權案例再現
合資成立公司,李某擔任監事
中某公司于2000年7月25日成立,注冊資本50萬元。2000年7月24日中某公司章程記載: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規章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李某國為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李某為中某公司監事。
2003年7月15日的中某公司章程修正案記載:李某國出資40萬元,李某出資10萬元。
監事發出查賬通知,未獲回應
2016年4月12日,李某向中某公司及李某國寄送《關于要求檢查公司財務履行監事職責的通知》,通知載明:請中某公司及李某國在收到本通知起兩日內提供相應財務賬冊、業務檔案、經營合同、經營資料供李某檢查,由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所產生費用由中某公司承擔。兩日內未明確答復的視為拒絕。
中某公司收到該通知,但未向李某提供相關材料供其檢查。
李某起訴法院,要求保護監事職權被駁
李某查賬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中某公司立即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財務賬冊、經營合同、經營資料等供李某檢查,保證李某履行監事職責。
法院認為,公司監事行使檢查公司財務的職權,屬于公司內部經營管理范疇,公司法并未賦予公司監事通過司法途徑行使的權利,監事應通過公司內部救濟途徑行使。本案李某同時具有監事和股東的身份,法院釋明后,李某確定以監事身份提起本訴,法院認為,李某的起訴應予駁回。
[案例來源]
一審: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5124號
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終9521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監事起訴被駁回
本案涉及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職權問題。
1、關于有限公司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
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是有限公司的監督機構,監督對象為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監督內容為公司業務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具體來說,監事(會)的監督權主要包括財務監督權、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權、臨時股東會會議提議權、股東會議提案權、訴訟提起權、公司經營情況調查權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如公司設立了監事會,監事會整體行使職權;如公司沒有設立監事會,則由監事行使職權。
2、案涉監事訴權不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在訴訟中爭議的主要問題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在對公司財務進行檢查的過程中遇阻,監事能否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保護其履行職權。
監事或監事會,是公司內設機構,并非獨立的民事主體,在法律沒有明確授予訴權的情況下,公司的內設機構不能對公司提起訴訟。監事或監事會的訴權,只針對特定事項,不針對財務查賬,且該訴權也非針對公司,而是針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此,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起訴。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監事代表訴訟若干建議
監事(會)作為監督機構,對有限公司具有重要作用。監事(會)的監督職權包括訴權,但其訴權必須依法行使,不能濫用訴權。為此,馬良君律師特對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訴權行使提出如下建議:
1、監事代表訴訟的事項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監事會、監事有權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公司損失。
2、監事代表訴訟的前提條件
監事代表訴訟,必須是在股東書面請求其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同意提起訴訟情況下方可行使。
3、監事代表訴訟的行使時間
監事代表訴訟,應在收到股東書面訴訟請求之后三十日內進行。
4、監事代表訴訟的主體
監事代表訴訟,應當是公司直接訴訟,即以公司為原告起訴。
監事代表訴訟的被告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是公司。
5、監事代表訴訟的代表人
在監事代表訴訟中,公司監事會主席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根據監事(會)決議作為訴訟代表人代表公司訴訟。
6、監事代表訴訟的結果承擔
監事代表訴訟的訴訟結果應由公司承擔。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法釋〔2017〕16號)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依法由監事會主席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監事提起訴訟的,或者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他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依法由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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