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第一步,保險利益弄清楚,防止有權付費,無權獲賠丨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朱金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20)遼10民終8號。
案情簡述:
1、2015年11月29日,朱金艷在平安人壽遼陽公司投保“平安福終身壽險”,保險合同號碼:P060000009446908,保險金額為150,000.00元,年交保費6647.69元,投保人朱金艷,被保險人高軍,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朱金艷(投保時朱金艷與高軍系夫妻)。并且在人身保險投保書中分別對投保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受益人一欄將姓名“朱金艷”3個字體加粗、加大。
2、2016年1月15日原告朱金艷與被保險人高軍協議離婚。離婚后雙方仍在一起居住生活。
3、2017年10月8日被保險人高軍因突發心梗死亡,原告朱金艷向被告平安人壽遼陽公司報險并申請理賠,報案號MC01000048798785。被告受理后,以受益人不明,應按繼承法的規定由繼承人領取賠償金為由,拒絕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
1、原告朱金艷與被告平安人壽遼陽公司簽訂的“平安福終身險”的人身保險合同,經被保險人高軍同意投保并認可保險金額,而且雙方簽訂合同時原告朱金艷與被保險人高軍是合法夫妻,具有保險利益。由此可見,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2017年10月8日被保險人高軍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突發心梗死亡,被告對保險事故及賠償身故保險金150,000.00元無異議,但提出原告投保時受益人朱金艷與被保險人高軍是夫妻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已離婚,“身份關系發生變化”,又沒有進行受益人變更,所以原告無權單獨領取賠償金。
2、被保險人高軍在與平安人壽遼陽公司簽訂的“平安福終身險”的人身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其身故受益人為朱金艷,只是在與被保險人的關系一欄中注明系被保險人的妻子,應屬客戶登記信息資料,不應視為對身份關系的約定,本案應該認定被保險人高軍明確指定的保險受益人為朱金艷。據此,本案保險事故發生時,朱金艷與被保險人高軍的身份關系雖發生了變化,但不影響受益人朱金艷的受益權。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原告作為受益人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150,000.00元保險金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
一、被告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朱金艷身故保險金150,000.00元。
宣判后,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不服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2018)遼1002民初1540號民事判決,向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
1、本案人身保險投保書上載明: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姓名朱金艷,是被保險人的配偶。保險單上載明: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朱金艷。二者對身故受益人的約定不一致,前者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而后者只約定了姓名,沒有約定身份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保險合同中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定認定:(一)投保單與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投保單為準。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經保險人說明并經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的規定,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投保單與保險單不一致的情形,是經保險人說明并經投保人同意的,因此,本案身故受益人應以投保單上記載的為準,是朱金艷、被保險人的配偶,應當理解為對受益人既有姓名又有身份關系的約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第二款第三項“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的規定,本案中,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朱金艷與被保險人高軍已離婚,其身份關系已發生變化,因此,本案應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綜上所述,故朱金艷不是適格的訴爭保險合同起訴主體。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2018)遼1002民初1540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朱金艷的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退還朱金艷;上訴人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予以退還。
律師意見:
1、購買保險時注意法律規定。財產保險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確定保險利益,人身保險以投保時確定保險利益,防止自己買的保險不能賠給自己。
2、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和勞動關系,在認定是否存在保險利益時比較容易產生分歧,所以在投保時盡量詢問清楚,防止投錯保險。
本文作者:陳龍,上海驥路律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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