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驥路動態

數據歸誰所有?刷機是否侵權?杭州法院司法保障數字經濟十大案例發布

數據是財產嗎?價值怎么認定?

“網紅帶貨”有法律保障嗎?

網絡游戲有著作權嗎?

智能手機刷機構成侵權嗎?

……



5月7日,杭州中院召開“杭州法院司法保障數字經濟”新聞發布會,發布服務數字經濟第一城建設相關情況和司法保障數字經濟十大典型案例。


保障數字經濟發展

杭州法院精準發力

來看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訴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2017)浙8601民初4034號

二審:(2018)浙01民終7312號


【關鍵詞】

數據產品、財產性權益、不正當競爭


【典型意義】

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重要的資源和財產。本案是首例涉數據資源開發應用與權屬判定的新類型案件,其典型意義在于明確了衍生數據產品其獲取行為正當性的邊界,更重要的是賦予其“競爭性財產權益”這種新類型權屬,確認其可以此為權利基礎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為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鑒的司法例證。數字經濟從業者可以通過本案達成對業務前景和行為規范的明確評估,有利于創新經濟的蓬勃發展。本案被人民法院報評為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入選“2018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基本案情】

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的“生意參謀”數據產品是在用戶瀏覽、交易等行為痕跡信息所產生的原始數據基礎上,以特定算法提煉后形成的指數型、統計型、預測型衍生數據。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景公司)以提供軟件賬號分享平臺的方式幫助他人獲取涉案數據產品中的數據內容以牟利。淘寶公司認為,涉案數據產品中的原始數據與衍生數據均系其無形財產;美景公司的被訴行為已實質性替代了涉案數據產品,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數據產品的基礎性材料均來源于用戶網上瀏覽、交易等行為痕跡信息。非會員的痕跡信息不具備識別特定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可能性,屬于非個人信息,依法執行“明示具有收集信息功能+用戶同意”相對寬松的標準;會員的行為痕跡信息則比照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所規定的“限于必要范圍+明示收集、使用信息規則+用戶同意”規則予以嚴格規制。淘寶公司收集、使用用戶信息開發數據產品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具有正當性。淘寶公司依其與用戶的約定享有對原始數據的使用權,經過其智力勞動投入而衍生的數據內容,是與用戶信息、原始數據無直接對應關系的獨立的衍生數據,可以為網絡運營者所實際控制和使用,并帶來經濟利益,屬于無形財產,淘寶公司對此享有獨立的財產性權益。涉案數據產品能帶來商業利益與市場競爭優勢,美景公司未經許可將其作為獲取商業利益的工具,有悖公認的商業道德,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法院判令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被訴行為并賠償淘寶公司損失200萬元。一審宣判后,美景公司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

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2018)浙01民初3728號(先行判決)


【關鍵詞】

網絡游戲、獨創性表達、先行判決


【典型意義】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布的第44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9年6月,我國網絡游戲用戶規模達4.94億。另據易觀數據統計,我國網絡游戲市場的規模于2018年已達2310億元。網絡游戲市場是巨大的新興市場,是發展數字經濟的重要陣地。但我國立法尚未明確將網絡游戲納入保護,巨大的利益驅動下,網絡游戲抄襲、換皮現象頻發。如何適用現有法律,保護網絡游戲,規范行業有序發展,擔子落在司法身上。


本案一審先行判決以5萬余字的篇幅,對網絡游戲能否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具體的保護路徑選擇、游戲侵權比對的方法、游戲侵權救濟模式等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基于游戲侵權救濟的迫切性,創造性地適用“先行判決+臨時禁令”模式為權利人提供救濟。本案裁判明確了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網絡游戲需把握保護“獨創性表達”這一核心原則,填補了網絡游戲著作權法保護的一些理論空白,提出了科學合理的實務操作路徑,為今后其他司法案件的裁判、理論界的研究、游戲開發者與從業者如何有效保護自身游戲并避免侵權提供了非常有價值的參考。


【基本案情】

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和公司)系涉案網頁游戲《藍月傳奇》的著作權人,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愷英公司)系《藍月傳奇》獨家授權的發行運營公司,亦享有《藍月傳奇》的著作權許可。盛和公司與愷英公司認為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仙峰公司)運營的手機游戲《烈焰武尊》在整體上復制了《藍月傳奇》的基本表達,侵犯了其著作權,故共同起訴請求判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復制、發行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向公眾提供、宣傳、運營《烈焰武尊》并在仙峰公司的官網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不良影響,同時賠償盛和公司和愷英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65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角色扮演類電子游戲不僅在連續動態畫面上構成獨創性表達,其情節具體到一定程度并可體現出創作者富有個性的安排時,同樣可以構成獨創性表達。由于角色扮演類電子游戲不是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作品類型之一,在法律適用上應當采用法律漏洞填補方法。角色扮演類電子游戲在獨創性表達上與類電作品相近,從著作權法激勵創作的立法目的出發,并考慮到為該類游戲進行保護并不會為公眾增加額外負擔的情況下,可以類推適用類電作品的規則處理角色扮演類電子游戲侵權糾紛。因《烈焰武尊》包含了大量與《藍月傳奇》相同或近似的具體情節,且其部分游戲界面與《藍月傳奇》的游戲界面在外觀上基本一致,故認定仙峰公司的侵權行為成立。


考慮到案件賠償部分的審理仍需較長時間,為及時為權利人提供救濟,法院作出先行判決: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復制或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烈焰武尊》手機游戲。同時,考慮到一審判決暫未生效,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為及時提供救濟,法院還根據盛和公司與愷英公司的申請作出訴中行為保全裁定,責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一審先行判決宣判后,仙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審理,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長沙百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2018)浙0192民初7184號

二審:(2019)浙01民終4268號


【關鍵詞】

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 “通知-刪除”規則、必要措施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微信小程序服務提供者的知識產權法律責任,被稱為“微信小程序”第一案,也是《電子商務法》施行后熱門的平臺責任糾紛案件。在數字經濟日新月異的時代,新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層出不窮,“通知-刪除”規則是否適用于適用各類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更是焦點問題。該案正確界定了微信小程序的法律定位,準確定位了不能定點刪除具體內容的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所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既促進了權利人在數字時代發揮創新、創造能力推出優質的數字作品,拉動數字產業發展,又為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平臺數字治理模式,還提升了網絡用戶的數字版權意識,追求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之間在數字領域的利益平衡,對數字環境下新出現的各類新型網絡服務平臺責任案件具有參考和借鑒意義。


【基本案情】

微信小程序是一種不需要下載安裝即可使用的應用程序。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微信公眾平臺”官網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接入指南》將小程序的“產品定位及功能介紹”表述為:“是一種全新的連接用戶與服務的方式,它可以在微信內被便捷地獲取和傳播,同時具有出色的使用體驗”。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刀豆公司)經許可取得《武志紅的心理學課》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該公司發現長沙百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贊公司)運營的三個微信小程序中均有“武志紅心理學”收聽欄目,經比對,其中“命運”、“自我的穩定性與靈活度”音頻內容與權利作品一致。該公司遂以其著作權受到侵害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百贊公司、騰訊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即百贊公司立即刪除在被訴三個微信小程序上的涉案作品,騰訊公司立即刪除被訴三個微信小程序;百贊公司、騰訊公司賠償刀豆公司經濟損失以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50000元。刀豆公司在提起本案訴訟前,未就百贊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向騰訊公司通知或投訴。一審審理過程中,被訴三個小程序已下架。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百贊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15000元。刀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微信小程序是一種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但仍應受到“通知-刪除”規則的規制。刀豆公司要求騰訊公司刪除小程序的措施明顯超出了必要限度,但仍應綜合考量相關網絡服務的性質、形式、種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特點、嚴重程度等具體因素,以技術上能夠實現,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為宜,以實現各方的利益平衡。本案中,因騰訊公司并未收到刀豆公司發出的侵權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故其對百贊公司的被控侵權行為并非明知、不存在過錯,不需要承擔幫助侵權的責任。因此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葉某某、張某某、譚某某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案例索引】

(2017)浙0110刑初664號


【關鍵詞】

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撞庫、圖片驗證碼識別


【典型意義】

隨著城市數字化和網絡大數據的進一步發展,為保護網絡系統及用戶數據安全,網絡服務提供商不斷更新驗證碼的類型和技術,驗證碼技術的進步和類型的多樣,使得利用計算機破解驗證碼的難度也不斷提高,但不管如何發展,驗證碼的本質是評判回答問題的用戶是否是人類,如果破解問題的對手就是人,驗證碼的安全保護措施就毫無用武之地。本案中,“打碼”平臺的原理即是組織、雇傭“碼工”,采用純手工,“人肉”解碼,徹底避開或突破了驗證碼這層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給網絡數據安全帶來了莫大威脅,應予以規制。目前來看,單純使用“打碼”平臺,或是僅僅免費下載撞庫軟件,并非一定侵犯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但利用“打碼”與“撞庫”這兩種技術手段結合,一方面避開或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另一方面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兩種程序結合,組成了“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嚴重危害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該判例對組織打碼行業的打擊具有示范效應和威懾效果,為有效治理網絡犯罪上下游互聯網黑灰產業鏈起到積極作用,是對企業系統安全、用戶數據保護的有效保障,也是司法部門優化網絡環境、助力數字經濟的重要體現。本案系全國首例將圖片驗證碼平臺組織者以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定罪的案件,已入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對同類案件審理起到了很好的規范和指引作用,有利于加強網絡大數據保護,服務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左右,被告人葉某某編寫了軟件,并綁定其開發的圖片驗證碼識別平臺(俗稱“打碼”平臺)供他人使用,他人免費下載軟件后付費使用該平臺,即可通過撞庫方式批量獲取淘寶賬號、密碼。被告人張某某在明知平臺用途的情況下,組織多名人員幫助被告人葉某某在平臺上批量手工輸入驗證碼,并從被告人葉某某處收取好處費。被告人譚某某通過下載使用上述軟件、購買驗證碼充值卡接受“打碼”服務,非法獲取淘寶賬號、密碼并出售給他人盈利。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采用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并進行出售牟利,情節特別嚴重,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葉某某、張某某結伙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情節特別嚴重,以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判處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案例五

葉某某等人合同詐騙案


【案例索引】

一審:(2017)浙01刑初127號

二審:(2018)浙刑終370號


【關鍵詞】

電商、代運營、數字經濟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虛假電商代運營詐騙案件。電商代運營是指從事電子商務的經營者將網上店鋪委托給專業的運營公司代為運營、管理,運營公司收取服務費用。虛假電商代運營犯罪不僅騙取被害人錢款,還破壞了電商代運營產業的市場秩序。依法打擊此類犯罪,有效凈化網絡空間,厘定產業數字化的合法邊界,推動杭州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電子商務產業中心”,促進杭州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被告人葉某某注冊成立杭州洲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洲創公司)。2015年4月,葉某某招募銷售員,通過微信公眾號等途徑投放廣告,宣稱加盟洲創公司經營淘寶店鋪可輕松盈利,以此吸引客戶。葉某某等人在明知洲創公司無自產貨源和固定合作貨源,也無相應專業技能和運作能力代運營大量淘寶店鋪的情況下,指使銷售員向被害人謊稱僅需繳納一定金額的服務費用即可獲得高交易量、高等級的淘寶店鋪,從而騙取被害人簽訂服務合同并交納服務費。合同簽訂后,洲創公司僅提供了代開淘寶店鋪、套用批發市場數據上架貨物等基礎服務并通過“自買自賣”完成少量虛假交易。葉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騙取4000余名被害人資金共計3200余萬元。


裁判結果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欺騙被害人簽訂合同,騙取服務費,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葉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并處五萬元至十萬元罰金。該案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六

胡某某訴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行政處罰及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


【案例索引】

一審:(2018)浙0192行初1號

二審:(2019)浙01行終678號


【關鍵詞】

食品安全信息真實性、規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效率自我約束


【典型意義】

杭州互聯網法院在全國第一次以在線直播方式審理行政案件,五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訴訟平臺參與庭審,既為“民告官”提供便利,也督促行政首長出“庭”又出“聲”,顯著降低行政訴訟成本,體現了庭審信息化新模式的滲透性功能。該案是一起典型的電商使用偽造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在網絡交易平臺無證銷售嬰兒奶粉的行政訴訟案件。食品安全問題事關民生福祉,在網絡新型商業模式下,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備法定資質,并對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根據《電子商務法》《食品安全法》規定,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對電商資質進行全面、審慎的監管審查。對于網絡違法經營活動,一方面應當從線上對網店設立情況進行審查,另一方面通過現場執法檢查、委托稽查機關查驗、督促違法嫌疑人在聽證程序中提交財務賬簿等方式進行審查,構建全面多層次審查機制以鎖定違法經營者身份。同時,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管審查應當體現效率精神,與數字經濟的高效運轉相匹配。因食品監管機關的辦案期限至今缺乏上位法的統一規范,造成各地執法機關認識混亂的局面。在法律缺位的情況下,法院秉承程序正當的行政法理念,在裁判中宣示行政查處行為不能拖延,辦案期限應當具有剛性約束,對行政機關履行網絡監管職責作出嚴格規范。通過公正裁判,法院督促、引導行政機關樹立嶄新的執法理念,進一步完善網絡監管措施,助力數字經濟的轉型升級。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1日,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認定胡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嘉興市大橋鎮租賃辦公場所及倉庫,通過“嬰童物語”淘寶網店從事惠氏、美素佳兒奶粉的銷售,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規定,對胡某某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27個快遞盒內的奶粉;2.處奶粉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397371.20元。(二)認定胡某某在“嬰童物語”網店公示虛假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規定,對胡某某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3萬元。胡某某不服,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2018年5月22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胡某某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行政處罰決定適用依據正確,內容恰當,但兩次延長辦案期限,實際辦案時間已超過辦案期限,行政處罰程序違法,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決定確認《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胡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違法行為定性準確,量罰適當,但辦案超過法定期限,因未對胡某某的權利和行政處罰結果產生實際影響,故行政處罰決定不必撤銷,應當依法確認程序輕微違法。被訴行政復議決定符合法定程序,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胡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七

王某某訴杭州星柚服飾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索引】

(2019)浙0109民初16158號


【關鍵詞】

網紅帶貨、保底收益、違約責任


【典型意義】

直播平臺網紅憑借強大帶貨能力,形成“網紅帶貨”這一新興數字經濟模式,相關糾紛亦呈增長趨勢。本案是網紅和商家間的典型糾紛,導致糾紛產生的根源是商家盲目迷信網紅的粉絲數目和帶貨能力,約定了“苛刻”的利潤分配方式和保底收益,以致其無利可圖。本案中,法院充分肯定了網紅經濟對實體經濟發展所起到的促進和補充作用,敦促實體商家在參與數字經濟時恪守法律規范,保護網紅的合法權益。同時注重利益平衡,避免過度保護一方對行業良性發展造成潛在傷害。嚴格適用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合理評定商家的違約責任,使實體商家避免因一次“不慎”的新興商業合作而背負過大的經濟壓力。裁判規則鼓勵和引導實體商家強化數字經濟法律意識,通過研判網紅真實帶貨能力、明確具體宣傳內容、設置“保底銷售額”等方式與網紅開展合作,重視合作過程中的電子數據證據收集,更好地實現產業數字化。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是抖音擁有730萬粉絲的網紅,被告杭州星柚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服飾公司)與王某某簽訂《互聯網商務合作合同》,約定由王某某在抖音宣傳產品,每月按淘寶銷售額20%分配利潤,保底年收入500萬元,前6個月內月保底為20萬元,如違約按未付金額30%支付違約金。2019年5月起,王某某在抖音開展產品宣傳,但服飾公司未向其分配利潤。2019年6月,服飾公司以王某某違約為由要求終止合作關系。雙方協商不成,王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合同、服飾公司支付保底收益125萬元及違約金37.5萬元。


裁判結果


庭審中, 王某某提供證據證明其依約完成宣傳。而服飾公司僅舉證證明王某某帶貨能力未達預期,導致淘寶店鋪無利潤產生。因雙方約定有保底收益,法院認為服飾公司未獲預期收益不構成拒付保底收益的理由。最終,法院按照每月20萬元標準計算了保底收益,并作出判決:解除雙方間《互聯網商務合作合同》,服飾公司支付王某某保底收益40萬元及違約金12萬元,駁回王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例八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富陽分公司訴杭州和杭通訊器材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2018)浙0111民初4327號

二審:(2018)浙01民終8171號


【關鍵詞】

信息化建設、信息化設備、工程結算


【典型意義】

信息化建設是數字經濟時代最具基礎性與戰略性的工作。而農村信息化建設,是涉及農業生產、農民生活和農村管理方方面面的數字助農惠農工程,在數字經濟建設中應受到高度重視。在具體項目建設過程中,光網建設、無線覆蓋、網效提升等重要目標的實現往往通過采購、承攬合同來達成。對于此類合同,應當以信息化建設妥帖落地為出發點,充分重視民事行為的計劃性和規范性,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重點就合同履行、期間、驗收、質檢、違約責任等形成合意,優化項目管理與結算,避免糾紛產生。


【基本案情】

杭州和杭通訊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杭公司)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富陽分公司(以下簡稱移動富陽公司)渠道代理商,經授權代辦移動公司所屬品牌的入網業務。2016年4月,移動富陽公司分別與杭州市富陽區東洲街道東洲村村民委員會、春江街道八一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協議,確定移動富陽公司為上述兩村的“智慧農村”信息化建設提供技術支持。后移動富陽公司將上述信息化建設項目委托和杭公司組織實施。項目驗收后,因雙方對于兩村信息化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移動富陽公司應支付的工程款數額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雙方之間并不僅限于通信設備的買賣合同關系,還包含著通信設備的施工建設行為,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為承攬合同關系。對于工程款結算金額問題,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了《信息化建設設備清單》、《工程建設設備移交清單》等材料,但上述材料屬于工程完工后和杭公司受移動富陽公司委托向東洲、八一兩村移交工程項目而形成的清單,不能簡單直接作為和杭公司與移動富陽公司之間的結算依據。法院綜合其他證據對兩村實際接收的信息化設備之數量進行認定,結合上述材料中確定的價格對工程款進行計算,從而作出判決。


案例九

杭州引跑數據技術有限公司訴杭州易康信計算機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2018)浙0106民初5912號

二審:(2018)浙01民終8464號


【關鍵詞】

軟件采購、軟件安裝義務


【典型意義】

傳統產業數字化是數字經濟時代的命題,而產業數字化轉型過程往往伴隨數字化的技術改造。在此過程中,傳統企業尋求相關專門的技術咨詢公司提供技術支撐較為普遍。對于產業數字化的技術升級,應當理順技術中介、招標單位以及最終提供技術方案和技術產品的企業三方之間的合同關系,避免因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不夠明確,合同義務的履行主體、產品與服務的驗收主體錯位而造成糾紛或損失。同時,在與數字內容相關的民事合同締約與履行過程中,應當著重注意明確提供產品和服務一方的合同義務履行方式,避免因數字內容交付的特殊性而導致合同義務是否充分履行處于難以查明的狀態,繼而引發糾紛。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0日,杭州引跑數據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引跑公司)和杭州易康信計算機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康信公司)簽訂《軟件代理采購合同》,約定易康信公司代理銷售引跑公司的引跑日志分析云平臺軟件給最終用戶,引跑公司應提供軟件安裝介質及所有資料,易康信公司應向引跑公司支付合同價款。雙方另就具體付款義務的分期履行、質量保證金、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后易康信公司支付首期款,但始終未支付二期款及質量保證金。引跑公司主張易康信公司拖欠貨款,易康信公司主張最終用戶并未收到軟件,雙方發生糾紛成訴。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在于引跑公司是否履行交貨義務。《軟件代理采購合同》約定首期款支付條件為“引跑公司完成最終用戶安裝,完成初次驗收試運行”且易康信公司已經支付首期款的事實,結合易康信公司支付首期款后長時間未要求引跑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在案證據亦表明雙方就未付款項多次溝通過程中易康信公司未有否認表示反而指示引跑公司開具發票,人民法院故而認定引跑公司完成交付義務,易康信公司應當支付尾款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案例十

OPPO公司等訴杭州登先公司、掌星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2018)浙8601民初1079號


【關鍵詞】

應用分發商業模式、非法刷機、共生性經營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安卓智能手機系統刷機案,觸及數字經濟時代應用分發服務商業模式新業態和共生性經濟經營者間的正當競爭邊界。通過將眾多基于終端的特色業務和服務整合起來,實現入口的平臺化,形成一條完整的“終端+通道+應用”的產業鏈模式,該行為符合應用分發商業模式及行業規范,應當保護其基于此獲得的數據競爭優勢和經濟利益;而以“維護消費者利益”為旗號,以數據資源共享與利用時應以社會整體效能增加為據,實質上通過技術手段破壞他人正常的經營活動、替換他人商業模式并能夠獲取利益的行為應予以甄別和糾正。


【基本案情】

原告為OPPO手機權利人,通過移動應用程序預置等形式開展經營活動并獲得收益。被告為其用戶提供針對OPPO品牌手機系統ROM的開發、定制、下載及安裝服務,并向用戶收取費用,原告認為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基于其用戶對手機的使用所形成的流量優勢和移動互聯網入口優勢,需要其投入成本研發手機并拓展市場才可獲得,且該模式符合數字經濟市場,故其應享有其后續流量變現的權益。被告提供刷機包破解官方軟件包,寫入非官方的軟件包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指向性和針對性,客觀上導致原操作系統被替換和修改,且違反手機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被告的用戶數量、規模、市場占有率“寄生”于手機廠商的用戶資源,其通過同質商業模式實質替代原告以謀取不當利益,本身不正當,亦未能提供更好的服務或者更優的交易條件,難謂有益于市場經濟的發展;且非法的刷機行為可能導致個人數據進行二次開發或利用,危害網絡數據安全,最終損害互聯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故涉案刷機行為具有不正當性。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被訴行為并賠償原告損失50萬元。


來源: 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