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萬買房送的車位,裝修時卻發現被開發商賣了?法院怎么判
自家的車位總是被別人占著
34歲的雷先生(化名)是濱江某小區業主,平時都在永康做生意,這些年濱江的房子一直空置著。去年年初,雷先生打算裝修入住,進了小區卻發現,靠近自家門前的兩個車位被別人的車給占了。
起初,他還以為是別人臨時停放,可后來每次去,車位都被占著。他去找車主溝通,對方卻說,這兩個車位本來就是自己的,已經用了一年多了。
買房贈送的車位遭遇“二賣”
“怎么可能?這兩個車位是我買房的時候,開發商送的!”
雷先生說,2013年,他花1200萬元買下這套270平方米的房子,當時開發商承諾買房就送兩個車位,也正是這個條件吸引了他。簽合同的時候,他清楚記得有一份《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白紙黑字寫得明明白白。
可他沒想到的是,對方車主也拿出一份合同,合同是2018年底簽訂的,顯示開發商以52萬元的價格,將兩個車位出售給了他。
雷先生一頭霧水,去物業了解情況,物業查詢后確認,原本贈送給他的兩個車位使用權已于2018年12月29日轉讓給他人。
按照物業工作人員的說法,這是因為雷先生5年來都沒有交過車位使用費,所以開發商按照規定回收車位,轉賣給了別人。
沒交使用費,開發商有權回收車位么?
雷先生解釋,這是此前因房屋結構和質量問題和開發商有過一些糾紛,導致沒有及時交費,但他并不認可對方據此回收車位的行為:“車位使用費我可以隨時補交,但兩個車位賣賣幾十萬元,這個損失怎么算?”
事后,雷先生試圖和買主協商,能不能換兩個車位,對方明確表示不同意;開發商也曾提出另外補償兩個車位給雷先生,但他認為,被轉賣的這兩個車位正對著自己房子地下唯一的出入門,現在對方停著車,阻礙了自己進出,裝修運送材料都很麻煩,也不同意。
多次協商無果,雷先生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到法院。
法院:格式條款未遵循公平原則,無效!
濱江法院審理后認為,雷先生取得對訟爭車位的占有系依生效合同取得,有合法的占有權源。雖合同約定車位使用人拖欠車位管理服務費或其他有關費用超過6個月的,開發商有權終止協議,無條件收回車位。但雷先生取得車位的占有、使用權利,實質系通過支付購房款的方式支付車位對價420000元,車位表面是“贈送”,實則有價,而雷先生縱然無正當理由拖欠兩個車位的物業服務費,每年費用也只需總計支付1200元,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顯然并未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排除了原告雷先生占有、使用車位的主要權利,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
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不予采信開發商的抗辯意見,判決確認原告雷先生有權占有、使用案涉兩車位。
目前,開發商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來源:濱江法院、都市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