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作偽證 法院開罰單
近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在審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對證人孫某作出司法處罰決定書,開出不誠信罰單,予以口頭訓誡并罰款1000元。
該起租賃合同糾紛系段某某起訴王某要求支付租賃費。該案一審訴訟過程中,段某某申請孫某出庭作證,孫某同時也出具了書面證明,明確指出段某某與王某之間挖掘機租賃費為每小時160元。二審時,王某上訴稱其與段某某之間約定租賃費為每小時130元,并且其向段某某小孩舅另支付的15000元在總租賃費中應予扣除。王某為證明其上述陳述屬實,提供了孫某為其出具的書面證明并申請孫某出庭作證,孫某在證明中不但否認了挖掘機租賃費為每小時160元的內容,且稱王某通過段某某小孩舅一次性向段某某支付了15000元。二審開庭過程中,孫某又稱其只見到王某向段某某小孩舅支付過錢款,具體數額多少錢其并不知道,因段某某小孩舅也經營挖掘機,王某支付的款項具體是向誰支付也不清楚。當法庭詢問孫某為何作相互矛盾以及虛假的證言時,孫某不能給出合理解釋并一直沉默。證人孫某不如實陳述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存在“哪方申請其作證,孫某就作出對哪方有利的證言”的情形,嚴重妨礙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審理。
后經合議庭批評教育,孫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出具了悔過書,鑒于孫某認錯態度較好,合議庭經研究決定作出上述司法處罰決定書。
來源: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