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信息隨手一轉構成侵權?免費郵箱就得接受廣告信息?這場發布會告訴你答案!
先來看一組數據
1.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數據顯示,2010年至2019年的涉網人格權糾紛裁判文書數量從18 篇激增至3537篇,不斷攀升。
2.杭州互聯網法院自2017年8月18日掛牌,2017年受理利用互聯網侵害人格權糾紛33 件,2019年443件,增長迅速。
3. 杭州互聯網法院人格權糾紛居前 3 位的案由分別是:肖像權糾紛、名譽權糾紛和主要涉及個人信息、平等就業的糾紛。
4. 杭州互聯網法院人格權案件平均標的額為 13.47萬元,調撤率為75.41%,服判息訴率為95.3%。
5.中國即將邁入民法典時代,最大亮點是:人格權獨立成編!
5月21日,杭州互聯網法院聯合CCTV12社會與法頻道舉行全程在線的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全國首個《網上侵害人格權案件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
來看幾個案例吧,或許看完你會覺得,人格權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
當事人:
轉載別人發布的網絡信息,也會侵權么?
法院 :
轉載有責任,事前應審核,侵權后要刪除!
案情
被告楊某在某網站上發表一篇某大學教授被騙婚的文章。此后,被告吳某等人在知乎網、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對該文進行轉載、評論,并將該文中涉及原告私人信息的郵件、短信等內容的圖片也在評論中進行了轉載。9天之內,以“某大學教授被騙婚”為關鍵字進行搜索,百度的查詢結果為11.4萬個,排名前五位的查詢網頁均對應案涉事件及文章。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轉載網絡信息前,轉載者應盡到事前審核義務,對所傳播消息來源正當性和內容合理性、合法性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涉及私人屬性的網絡消息應盡更高的審核義務,對消息來源無法證實,但確有合理理由需再傳播,傳播者在轉載過程中至少應對其傳播消息的不確定性進行特別說明。在轉載網絡信息后,轉載者應盡到事后注意義務,在發現轉載的信息可能涉嫌侵害他人權利時,應立即進行刪除。據此,判定被告楊某和其他轉載者被告需承擔刪除涉案文章、言論及圖片并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實際損失的侵權責任,此外,被告楊某還需向原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典型意義
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網絡用戶轉載網絡信息行為是否具有過錯確定了原則性的判定標準,但仍需通過個案進一步細化適用標準,明晰責任邊界,確定行為規范。本案通過司法裁判明確轉載者在轉載網絡信息時事前審核義務以及事后注意義務,厘清表達自由和侵害人格權之間的界限,在保障公眾知情權、信息傳播自由與注重人格權保護之間實現平衡。
當事人:
個人征信數據商業利用,誰給了他這樣的權利?
法院:
數據來源為合法公開信息,使用范圍僅限于本人,不構成侵權!
案情
原告通過支付寶客戶端開通“芝麻信用”服務,同時簽訂《芝麻信用服務協議》,原告授權被告芝麻信用可以向合法提供其用戶信息的主體采集信息。后原告收到芝麻信用平臺發出的執行案件信息,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其隱私權,要求被告刪除該信息,并賠償其個人征信損失5萬元。被告辯稱,被告采集的被執行人信息來源為某高院,屬于可公開內容,且被告提供的被執行人信息僅原告本人可以查閱,未侵犯原告隱私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向原告提供“芝麻信用”服務基于雙方協議,收集使用原告主體信息取得原告同意,采集原告系被執行人的信息來自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并僅向原告本人提供了有關信息,屬于對個人征信數據合理化商業使用,不構成侵犯個人隱私權。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數據只有流通利用起來才有價值,但必須保障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權利。本案明確用戶數據商業使用的規則和邊界,認定收集于政府、法院等國家機關依法公開的個人征信數據,可以進行合理化的商業使用。既明確濫用個人征信數據法律責任,也為信用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當事人:
免費的電子郵箱就必須不停接收垃圾信息么?
法院:
商業利益與隱私保護,現在這確實是個問題!
案情
原告為某著名郵箱的用戶,在半年多時間里收到37封廣告郵件,其中部分郵件不能退訂。原告認為,郵箱是個人隱私空間,用戶雖然免費使用電子郵箱服務,但向其投放大量無法退訂的廣告郵件的行為侵擾了生活安寧,侵害了用戶的隱私權,訴請被告停止泄露原告個人郵箱地址,停止發送廣告并賠償1元。被告辯稱普通郵箱為免費提供,電子郵箱服務提供者通過發布廣告獲得盈利的模式已成為業界較為普遍的經營模式,完全杜絕商業廣告并不合理。再者,根據郵箱賬號服務條款,已經約定其享有利用郵箱發布商業性廣告的權利,故不構成侵權。
該案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解釋彈性較大,雙方都面臨敗訴風險,雙方遂和解撤訴。
典型意義
類似投放大量不可退訂的廣告郵件的行為盡管已成為常見的商業模式,但極有可能構成對用戶隱私權的侵害。本案警示各類網絡服務提供商需審視自身經營行為,應盡可能減少對用戶私人生活安寧的侵犯,實現與用戶的良性互動,在商業利益與隱私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來源:杭州互聯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