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司机深夜免费福利-老司机深夜影院入口aaaa-老司机午夜精品99久久免费-老司机午夜精品视频-老司机午夜精品视频播放-老司机午夜精品视频你懂的

021-65661727
中文版
英文版 聯系我們
服務熱線  021-65661727
服務熱線  021-65661727 服務熱線 021-65661727
返回頂部
返回頂部返回頂部
驥路探索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實際出資人怎么辦? | 股權轉讓

實際出資人 VS 名義股東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實際出資人如何維權,有哪些維權路徑?


目 錄


一、有限公司名義股東股權轉讓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股權轉讓行為無效

三、律師關于實際出資人維權若干建議


一、有限公司名義股東股權轉讓案例再現


公司成立,股權幾經變更


2002年4月4日,紳某公司設立登記,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股東為梅某霞和梅某,兩人所占股份比例分別為70%和30%。2005年8月30日,梅某霞和梅某分別與陳某明簽訂出資轉讓協議書,約定將梅某霞所有的10萬元公司股份,梅某所有的15萬元公司股份轉讓于陳某明,變更后的股份結構為梅某霞和陳某明各占50%比例。同日,紳某公司申請辦理了公司股東資格變更登記。2009年6月15日,梅某和陳某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陳某明將其在紳某公司所占的股份以25萬的價格轉讓給梅某。同日,梅某霞和陳某明召開股東會,同意上述股權轉讓并辦理工商變更手續。


紳某公司運營資金投入另有其人


2002年4月18日,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與紳某公司簽訂土地房屋使用權出讓意向合同,約定紳某公司征用蘇州某縣某某電子器材廠全廠區,占地5畝,包括廠區內所有建筑物及附屬物,使用年限為50年,合同簽訂一周內,紳某公司交付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25萬元整,待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辦妥土地使用權變更及用電、用水所有權證后紳某公司再行支付18萬元。同年4月28日,蘇州某縣某某電子器材廠與紳某公司簽訂協議書,明確蘇州某縣某某電子器材廠將所屬單位土地總面積為3333.5平方米轉讓給紳某公司建設,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梅某霞作為法定代表人在上述兩份協議上簽字。傅某麟主張其共分三次支付了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第一次現金直接轉至村長的名下,第二次是村里工作人員直接到紳某公司收取的現金,第三次是在土地使用權證搬出來后付清2.7萬元的余款,并提供了總計42.7萬元的土地使用權費加以證實。

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傅某麟通過個人賬戶向梅某霞支付多筆匯款,以出口結匯傳票的記載計算總額共計124308美元。傅某麟陳述因紳某公司為內資企業,不得設立外匯賬戶,故其經營過程中的資金調動均由傅某麟向梅某霞個人賬戶支付。


相關人員簽署多份協議,

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2005年9月12日,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某霞及股東陳某明作為甲方,與經營人傅某麟作為乙方簽訂同意書,明確: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決定,傅某麟投入紳某公司全部資金,故特聘其為實際經營活動管理者經營人,傅某麟在紳某公司占全部資產的二分之一。梅某霞作為法定代表人、陳某明作為股東、實際經營人傅某麟簽字蓋章。2005年9月17日,梅某霞向傅某麟簽署立契書,明確愿意放棄紳某公司一切股份及經營權。2005年9月19日,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某霞作為甲方與傅某麟作為乙方簽訂拋棄書,明確梅某霞愿意無條件拋棄其擁有的紳某公司股份并放棄一切法律追訴權,梅某霞同意將紳某公司股份無條件交由傅某麟全權處理,梅某霞同意將紳某公司一切經營活動權交由傅某麟全權處理,紳某公司一切公司糾紛和債務糾紛均與梅某霞無關,均由傅某麟承擔。梅某霞及傅某麟均簽字并蓋上手印,陳某明作為見證人簽字蓋手印。另外,梅某霞和傅某麟簽訂了協議書一份(未標明日期),明確梅某霞保證將紳某公司無條件幫傅某麟辦理改為臺商獨資。


實際出資人法院維權獲支持


傅某麟認為,2002年4月,其全額出資成立紳某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因傅某麟系臺灣地區居民,設立外資公司程序復雜,為簡便手續,將梅某霞和梅某在工商注冊過程中登記為股東。公司成立后,一直由傅某麟全權負責經營,直至2009年初公司中止經營活動。2005年8月,為經營需要,紳某公司股權變更,梅某霞和陳某明列為名義股東。2005年9月17日,梅某霞和陳某明分別簽署立契書,2005年9月19日,梅某霞在陳某明的見證下簽署拋棄書。立契書和拋棄書明確紳某公司的資產、經營權全部歸傅某麟所有,傅某麟自行承擔公司的一切糾紛和債權、債務,且梅某霞與傅某麟簽署協議書,保證無條件協助傅某麟將紳某公司變更為臺商獨資企業。但陳某明在其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轉讓給梅某。梅某霞、梅某和陳某明在明知其只是名義股東無權處分股權的情況下仍然私下進行股權轉讓,其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傅某麟的利益,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陳某明2009年6月15日將股權轉讓給梅某的行為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2005年9月12日的同意書,陳某明應是明知紳某公司全部資金由傅某麟投入,并由傅某麟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且陳某明在2005年9月17日的立契書中向傅某麟明確放棄紳某公司的股權。故可判斷陳某明對其是紳某公司名義股東。梅某霞在同意書、拋棄書和立契書中均明確傅某麟投入紳某公司資金,并為紳某公司實際經營人。基于梅某霞與梅某的姐弟關系,梅某知曉紳某公司實際投資關系的可能性較大;梅某和陳某明未能提供任何實際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憑證,故不能認定梅某受讓股權為善意。因此,確認陳某明向梅某轉讓股權行為無效。


[案例來源]

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蘇中商外初字第00043號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蘇民終864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股權轉讓行為無效


本案涉及有限公司的名義股東轉讓代持股權的法律問題。

1、有限公司名義股東轉讓代持股權的處理辦法

公司法規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限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遵守法定程序。

但實踐中還有股權代持的情形,從而就有了名義股東。對于名義股東轉讓登記于其名下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可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即可請求法院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如果名義股東和受讓人的股權轉讓行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規定,則其股權轉讓行為無效。

2、案涉股權轉讓行為不符合善意取得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梅某受讓股權時是非善意的。梅某霞、陳某明、紳某公司均認可傅某麟實際繳納了紳某公司的全部出資。梅某霞、梅某是姐弟關系。因此,梅某應當知道陳某明為紳某公司的名義股東,傅某麟為實際出資人。梅某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是以合理價格受讓了股權。因此,法院認定案涉陳某明2009年6月15日將股權轉讓給梅某的行為無效。


三、律師關于實際出資人維權若干建議


實踐中,因種種原因,實際出資人不便顯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故請人代持。因名義股東在工商檔案中登記為股東,就可能出現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擅自轉讓代持股權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如何維權呢?馬良君律師結合多年的公司法實務經驗,特提出如下建議,供讀者參考。

1、依法簽訂股權代持協議

在請人代持股權、成立公司之前,實際出資人一定要與代持人簽署股權代持協議,明確代持關系,以及各方違反協議約定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樣,一旦出現代持人擅自轉讓代持股權,實際出資人可明確自己的實際出資身份及代持人的名義股東身份,為依法維權提供強有力的證據支持。

2、證明受讓人取得股權非善意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受讓人從名義股東處取得受讓股權,必須符合法律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受讓人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才有權取得受讓股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因此,一旦實際出資人發現代持人擅自轉讓其代持的股權,就要從上述三個方面檢視受讓人是否善意取得。缺乏上述三個條件中的任一條件,名義股東與受讓人的股權轉讓行為即為無效。

3、要求名義股東賠償損失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可要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旦遭遇名義股東的侵權行為,實際出資人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全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修正)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