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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具有特殊體質時侵權因果關系認定并非當然適用“蛋殼腦袋”規則 | 案例精選

上海一中院在履行司法審判職能的同時,歷來高度重視精品案例工作,以總結司法裁判經驗,著力提升司法裁判品質。在全國法院系統2019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活動中,上海一中院獲先進組織單位獎,共18篇案例獲獎,獲獎數量居全國法院第一。現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案例精選》專欄,選取審判實踐中具有典型意義的優秀案例予以推送,以供參考。


案例編寫人


戴欣媛


案件索引


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終3372號(2018年7月12日)


裁判要點


在受害人具有特殊體質的情況下,仍應當基于相當因果關系理論認定侵權因果關系是否成立。特殊體質對于侵權因果關系判斷的影響應包括:一是在條件關系檢驗中,要注意判斷特殊體質在損害形成中起作用的性質,由特殊體質單獨、主動造成的損害顯然與侵權行為無關;二是在相當性判斷方面,可預見性規則依然有效,通常情況下的合理行為不應當被輕易認定為侵權行為,行為人對特殊體質的注意義務也應當具有可預見性。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3日下午,案外人途經小區內小花園時,適逢程某等七人在小花園內組隊進行三對三的足球游戲。游戲過程中,足球被踢到程某的膝蓋后彈出碰至案外人面部,致其佩戴的眼鏡掉落。案外人即抓住程某,要求道歉,但程某掙脫不肯道歉。案外人再次抓住程某,并用手擊打程某。他人見狀,將案外人勸開,案外人當即表示感覺頭暈不適。他人即將案外人扶至一旁的椅子坐下。經撥打110和120電話,警察和120救護人員先后趕至現場。案外人被120救護車立即送往附近某醫院急救,因其病情危急,被轉至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繼續搶救,但經搶救無效于2017年2月16日死亡。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確認蛛網膜下腔出血系案外人死亡直接原因。


案外人生前高血壓病史10余年,曾小腦梗死。事發前,其于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26日入住某醫院治療。入院體征記載為行走步態不穩,直線行走困難。治療期間診斷為良性陣發性眩暈、多發性腔隙性腦梗死、高血壓Ⅲ級(很高危)。


案外人之妻浦某及其女陳某認為程某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案外人死亡,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提起本案訴訟,要求程某等七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醫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陳某、浦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陳某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滬01民終337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外人的死亡與其頭部受到足球碰觸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陳某主張被上訴人程某等七人在踢足球時,彈出的足球砸到案外人頭部造成其死亡。但在通常情況下,未成年人踢出的足球力度遠不如成年人,且足球并非直接擊中案外人,而是撞到程某膝蓋后反彈至案外人面部,同時,案外人所站位置離程某有數米的距離,此種力度的足球碰觸一般不足以產生致人死亡的后果。此外,案外人在被足球碰觸后,與程某進行交涉,并主動用手擊打程某,表明案外人被足球碰觸后其意識和行動尚未受到影響。因此,陳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案外人蛛網膜下腔出血與其頭部受到足球碰觸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案例注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一般認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損害、因果關系及過錯四個方面。本案的爭議焦點即在于判斷案外人的死亡與其頭部受到足球碰觸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即判斷侵權因果關系是否成立。


一、相當因果關系的成立是構成侵權責任的基礎


在侵權法學說中,判斷因果關系成立與否的學說主要有條件說、相當因果關系說、規范目的說等。實務中,主要采相當因果關系說。相當因果關系由“條件關系”及“相當性”所構成,即一方面要采用“若無,則不”的認定檢驗方式判斷是否存在條件關系,另一方面要以相當性來合理界限侵權責任的范圍。[1]


(一)條件關系的存在是相當因果關系成立的前提


條件關系的“若無,則不”檢驗方式一般是指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并同時滿足“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的檢驗標準。本案在條件關系的判斷上遇到的主要困難是因果鏈條并不連貫,從足球觸碰案外人到案外人感覺頭痛并被送醫之間,還存在著案外人與程某發生爭執的情況,同時又沒有充分證據可以證明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了案外人蛛網膜下腔出血。如果是案外人在與程某的爭執過程中情緒激動引發了自身疾病,那么足球觸碰與案外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已經中斷。雖然,從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看,此時是足球觸碰引起了案外人與程某爭執,進而引起案外人情緒激動,最后病發。但這并不符合條件關系的“若無,則不”檢驗標準,即不能說若無足球觸碰,則案外人不會情緒激動,不會發病。概因足球觸碰只是案外人與程某發生爭執的原因,即使足球并未觸碰到案外人,案外人也可能因驚嚇或主動教育等原因與程某發生爭執,案外人依然會出現情緒激動甚至病發的情況。因此,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難以直接認定足球觸碰與案外人死亡之間存在條件關系。


(二)相當因果關系的成立應符合相當性判斷


另一方面,相當因果關系的成立也必須符合相當性判斷。該判斷的出現是為避免侵權責任順著因果鏈條泛濫,是從關上責任閥門的角度,對符合條件關系的因果連接進行的有責限定。即使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的條件關系,仍要考慮是否符合相當性的價值判斷,有無法律上歸責的必要。此項理論源自德國,并被瑞士、荷蘭、希臘、日本等國所繼受,我國臺灣地區亦采此說。關于相當性的認定,各國判例學說所采的判斷基準寬嚴不同,但具有一項共識,即相當因果關系不僅是一個技術性的因果關系,更是一種法律政策的工具,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歸屬之法的價值判斷。[2]通常認為,相當性解釋為通常足以產生此種損害。其關鍵在于原因是否表現為通常形態,而不是特殊性質的、依據事情正常發展不予考慮的,目的在于排除“加害人”對因某些極其特殊的原因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3]特別在過失侵權領域,對因果關系的認定必須考慮相當性,包括客觀性、公平性、合理性和高度蓋然性等,否則過失侵權責任將漫無邊際。 


具體到本案,正如前文所述,通常情況下未成年踢出的足球力度較小,難以造成成年人蛛網膜下腔出血的后果。即使之后又出現爭執的情況,依據事情的正常發展,也并不會產生死亡的侵權后果,即理性的行為人在行為時并不能預見這一損害后果。因此,從相當性的角度看,對程某等人踢足球的行為并無法律上歸責的必要。但本案還涉及案外人具有高血壓的特殊體質,必須判斷這一特殊體質對于本案侵權因果關系認定是否有影響。


二、“蛋殼腦袋”規則有其適用界限


受害人具有特殊體質時,侵權人應就擴大損害負責,不能以特殊體質與侵權行為競合為由減輕責任,此即所謂“蛋殼腦袋”規則。[4]該規則源于英國早期侵權法的嚴格責任,基本邏輯是“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為承擔風險”。對比于具有鮮明時代特征的可預見理論,“蛋殼腦袋”規則在現代侵權法中堪稱“立于雞群之怪鴨”。[5]即使在那些曾經堅守“蛋殼腦袋”規則的國家和地區,法院也以不同理由和方式對該規則予以限制。[6]我國同樣也沒有在侵權法領域全面地認為受害人具有特殊體質即意味著行為人需要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 


(一)最高法院指導案例24號并未完全確立“蛋殼腦袋”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4號明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上述規則借鑒了“蛋殼腦袋”規則的一部分內容,但這并不是在我國侵權法領域全面引入該規則。


指導案例24號認為,“雖然原告榮寶英的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即特殊體質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過錯。同時,“其年老骨質疏松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觀因素,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即特殊體質僅是客觀因素,不是法律上因果關系中的原因。由此得出,在損失分擔方面不考慮受害人特殊體質具有正當性。


但指導案例24號僅是在侵權因果關系成立時,指導有關損失分擔問題的裁判,[7]并未解決因受害人特殊體質介入引發異常損害時的因果關系認定問題。指導案例24號并沒有提出,當受害人有特殊體質時,行為人即不能以特殊體質單獨造成了損害結果、損害結果不具有可預見性等理由抗辯稱侵權因果關系不成立。此時,對于侵權因果關系的判斷仍應當遵循相當因果關系理論,特殊體質則屬于相當因果關系判斷中需重點關注的事實因素之一。 


(二)“蛋殼腦袋”規則適用的前提是有明確的條件關系


從歷史上看,“蛋殼腦袋”規則源自于英國早期侵權法的嚴格責任,是對基于“異常損害”而產生的責任進行分配的規則。其道德正當性主要基于在加害人過錯侵權時,使其對不能預見的損失承擔責任確實有些無辜,但相對于完全無辜的受害人,加害人就不那么無辜了。[8]正因為此,適用“蛋殼腦袋”規則應當更加注意確認加害人的道德可責性,這在侵權糾紛中首先表現為應當存在明確的條件關系。 


這就要求在認定相當因果關系中的條件關系時,一是注意判斷特殊體質在損害形成中起作用的性質。正如指導案例24號所言,特殊體質不屬于侵權因果關系中的原因,特殊體質僅是單純的客觀狀態,是侵權行為發生時的環境因素。相對于侵權行為,特殊體質應當是被動發生作用的,即侵權行為才是引發損害的原因,而特殊體質本身不表現為損害,也不能單獨引發損害。因此,由特殊體質單獨、主動造成的損害顯然與侵權行為無關,不符合條件關系。


二是注意對條件關系的認定應以有證據支撐的事實為依據。對于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并非全然是客觀判斷,常識和邏輯判斷是因果關系認定的重要部分,也是形成法官心證的必由路徑。但應當注意,對特殊體質在損害中作用的判斷常常具有高度的醫學專業性,法官基于常識或邏輯進行推理應具有相當的客觀性和可靠性,不應參雜過多主觀因素,也不能用常識或邏輯代替直接證據支持。在沒有充分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仍應以通常情況作為判斷基準。


本案中,案外人的死因是蛛網膜下腔出血,該癥是指腦部血管破裂后血液直接流入蛛網膜下腔,醫學臨床上分為外傷性(繼發性)與非外傷性(自發性)兩大類,非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是一種常見且致死率極高的疾病。鑒于案外人在事發一個月前曾小腦梗死,并有十余年高血壓病史,其具有自發引起非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的特殊體質。因此,案外人的特殊體質在損害的形成過程中具備主動或被動作用兩種可能。同時,因缺乏充足證據,也難以通過常識或推理對作用性質作出論斷。因此,難以確定足球觸碰與案外人蛛網膜下腔出血之間存在明確的條件關系,即不存在適用“蛋殼腦袋”規則的前提條件。


(三)“蛋殼腦袋”規則的適用受可預見性規則限制


“蛋殼腦袋”規則的重要內容就是認為特殊體質不屬于應當排除加害人侵權責任的特殊原因,哪怕對于通常情況而言這種損害頗為特殊。這在一定程度上與對普通侵權因果關系進行相當性判斷的結果不一致,但不能因此夸大特殊體質在相當性判斷中的特殊性或正當性。如果只要行為與損害之間有事實上的因果聯系,不論這種聯系多么微弱或稀有,也不論損害多么嚴重或無法預見,行為人就因“蛋殼腦袋”規則對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害承擔責任,這顯然是不符合當代公平和道德觀念的。


這種可預見性一方面表現為通常情況下的合理行為不應當被輕易認定為侵權行為。人與人在相處交流時會發生言語、肢體等接觸,一個具有正常判斷能力的理性人能夠明確認知何種行為屬于正常交流、何種行為具有危險性,如若對于侵權行為的認定打破了此種認知,將使得人們難以判斷自己行為的后果,也會導致法的可預測性的喪失,減弱法的指引、評價和教育作用。


另一方面,行為人對特殊體質的注意義務應當具有可預見性。如果該特殊體質從外表上既可以預知,那么可以認為行為人應當注意到此種特殊性,理應提高自己行為的注意程度。但如果該特殊體質對于行為人而言完全無法預知,那么要求行為人提高自己行為的注意程度則顯得缺乏根據,也有過分轉嫁責任之嫌。


本案中,若案外人系由于爭執導致情緒激動進而高血壓病發致其蛛網膜下腔出血,那么就必須考慮爭執在因果關系鏈條上的性質。通常情況下,沒有肢體沖突的爭執是一種不具有危險性的行為,程某拒絕道歉也并非是一種正常認知下的危險行為,故程某的行為具有合理性,并非侵權行為。同時,老年人的身體素質不如年輕人是一種常識,也應當預見到老年人更容易受到身體傷害。但案外人患有高血壓病史10余年、曾小腦梗死等具體疾病情況并非程某可以預知,難以預料其未道歉可激怒案外人至其疾病爆發。


綜上所述,案外人的死亡與其頭部受到足球碰觸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最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因此,本案中,上訴人陳某未能證明足球觸碰與案外人的死亡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則應當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


注釋


[1] 王澤鑒:《侵權行為》,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86-195頁。


[2] 上引王澤鑒書,第195-196頁。


[3] 朱巖:《當代德國侵權法上因果關系理論和實務中的主要問題》,《法學家》2004年第6期,第146-147頁。


[4] 孫鵬:《受害人特殊體質對侵權責任之影響》,《法學》2012年第12期。


[5] 孫鵬:《“蛋殼腦袋”規則之反思與解構》,《中國法學》2017年第1期。


[6] 前引④,孫鵬文。


[7] 參見徐銀波:《侵害特殊體質者的賠償責任承擔——從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4號談起》,《法學》2017年第6期。


[8] 前引⑤,孫鵬文。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