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審判工作情況(附案例)
牢記職責使命 勇擔改革重任
銳意開展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審判工作
黨的十八大、十九大提出了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為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用最嚴格制度保護生態環境,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三中院)根據上級機關部署,在市高院的指導監督下,在院黨組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開展涉環境資源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司法實踐,著力完善環境資源審判體制機制,提升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水平,努力為長江經濟帶發展及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所審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主要特點
自2018年收案以來,三中院及基層法院共受理環資民事公益訴訟26件,審結21件。其中,三中院共受理環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7件,審結5件;下轄基層法院共受理19件,審結16件。
(一)起訴環資公益訴訟的主體主要為檢察機關。在三中院受理的7件環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4件由檢察機關提起,3件由社會組織提起。基層法院受理的19案件均由檢察機關提起。整體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占比為88%。
(二)單獨提起與附帶提起環資公益訴訟的案件比例相當。三中院審理的7件,以及崇明法院審理的7件均為單獨提起的環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占比為54%。崇明法院1件及上鐵法院審理的11件案件,均為環資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占比為46%。
(三)環資公益訴訟案件涉及領域比較廣泛。三中院及下轄基層法院受理的26件環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涉及“洋垃圾”進口的2件,土壤污染的6件,水污染的4件,野生漁業資源保護的10件,野生鳥類資源保護的4件。
(四)通過判決方式審結的環資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均勝訴。三中院審理的環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除一起社會組織提起的案件和解撤訴外,其他采用判決方式審結的案件,根據不同案件情況,在具體案件中判決支持了環境污染應急處置、后續環境修復等費用;在責任承擔方面,對多名被告構成共同侵權的,即予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基層法院審理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則在刑事判決中一并對被告人實施污染環境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作出判決。
二、推進環資民事公益訴訟審判工作的主要舉措
(一)大力推進專業化建設,夯實環資公益訴訟審判工作根基
根據市高院《關于加強環境資源司法保護推進審判專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有關建立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審判機制的要求,三中院從行政、刑事審判庭選調入額法官至環境資源審判庭,組建了專業化審判團隊,充分發揮環境資源 “三合一”審判合力。
為提升專業化能力,三中院加強學習研究,積極承擔市高院環資審判重點調研課題,承接最高人民法院環資類案同判叢書的編寫工作。
針對環資審判專業性強的特點,三中院還組建了環資審判專家庫,聘請環保法律專家及環保技術專家,為三中院及基層法院審理環資案件提供專業支持。
(二)充分認識環資公益訴訟重大意義,院庭長帶頭辦案
環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涉及公共環境資源保護,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為提升重大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三中院院、庭長帶頭辦案,并加強對環資公益訴訟適法疑難問題的研判。為開展環資民事公益訴訟審判工作奠定良好基礎,起到了積極示范作用。
(三)完善事實查明機制,運用專家陪審、專家輔助等制度破解環資公益訴訟難題
針對環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具有專業性強、事實查明難的特點,三中院積極探索運用專家陪審員、專家輔助人制度,著力破解環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相關難題。該類案件均邀請了具備環境資源專業知識的專家參加陪審,有利于涉及專業問題的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在專家輔助人出庭制度的探索實踐中,多起案件由專家輔助人出庭對案件專業事實進行說明,接受當事人及法庭詢問,幫助法院查明環資公益訴訟案件事實。
(四)建立多元共治機制,合力維護環境資源公共利益
為推動建設形成多元共治的環境治理格局,三中院注重環境司法工作與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的協同配合,及時向行政機關通報訴訟情況,還與市生態環境局建立了環境資源保護多元共治機制,通過簽署司法審判與行政執法協調配合備忘錄、設立環境資源保護多元共治機制工作聯系點等一系列舉措,加強配合、齊抓共管,共同提升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能力,守護碧水藍天。
(五)堅持精品戰略,通過高質量審理環資公益訴訟充分發揮公益維護功能以及示范效應
開展環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判工作以來,三中院積極履行環資審判集中管轄司法職能,立足環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以打造精品案例、典型案例為引領,審結了一批具有典型性和示范作用的環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中院審理的本市首起環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即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訴被告某化工公司、錢某某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入選滬蘇浙皖高院聯合發布的首批長三角典型案例、上海法院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十大典型案例及2019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三中院審理的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訴被告某貿易公司、被告黃某某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則是上海法院首起關于進口“洋垃圾”污染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通過判決使進口固體廢物得到及時有效處置,亦對嚴厲打擊走私進口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起到了良好社會宣示作用。
附:三中院審理的兩件環資民事公益訴訟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非法填埋導致污染應承擔賠償責任
——市檢察院第三分院訴被告某化工公司等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裁判要旨】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實施污染環境,造成環境損害,共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2008年,被告某化工公司與被告錢某某共同對堆放于某化工公司經營場地內的含有煤焦油等化工殘渣的廢鐵桶實施違法就地填埋。2016年,環保部門接到舉報,對某化工公司經營場地實施開挖勘察,在場地地下發現涉案廢鐵桶及化工殘渣泄漏形成的廢棄物質,經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經開展應急清理,共挖掘清運出填埋危險廢物及受污染土壤122.44噸。經評估鑒定,某化工公司和錢某某違法填埋廢鐵桶及污染物的行為導致場地土壤、地下水等環境介質中特征污染因子酚類、苯系物、多環芳烴、石油烴等超出了基線水平,非法填埋區域及周邊區域生態(土壤、地下水)環境質量下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某化工公司、被告錢某某連帶賠償受污染場地的應急處置費用以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費用。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生態文明建設是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任何個人及單位在開展經營活動時,均不能以犧牲環境來謀取利益。被告某化工公司、被告錢某某未按照規定妥善處置工業廢鐵桶,其非法填埋工業廢鐵桶的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判決:一、被告某化工公司、被告錢某某連帶賠償因非法填埋工業廢鐵桶造成環境污染所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用304萬元;二、被告某化工公司、被告錢某某連帶賠償因非法填埋工業廢鐵桶造成環境污染所產生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407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上海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檢察機關單獨提起的涉環境資源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通過本案審理,及時、準確地認定了該起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民事賠償責任,一并解決后續環境修復問題,對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及生態環境建設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時,作為上海法院首起環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三中院在審理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總結規范此類訴訟案件程序,對開展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實踐起到了示范性作用。
案例二
走私進口“洋垃圾”被判承擔責任
——市檢察院第三分院訴某貿易公司等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裁判要旨】
國家對進口固體廢物實行嚴格管控,本案兩被告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鐵渣系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情況下,制作虛假報關單證非法進口“洋垃圾”,造成環境污染風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侵權連帶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2015年10月,被告某貿易公司通過實際經營者陳某某聯系韓國外商購買了163.2噸鐵渣,在明知鐵渣系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情況下,以某貿易公司名義制作虛假報關單證,由被告黃某某作為生鐵顆粒報關進口。該批固體廢物被海關查獲,滯留港區無法退運,危害生態環境安全。經鑒別,涉案鐵渣中含有大量重金屬,應從嚴管理,故由相關部門委托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經評估,涉案鐵渣處置費用為114萬元。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遂起訴要求兩被告承擔侵權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某貿易公司、被告黃某某共同實施進口國家禁止進口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風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連帶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某貿易公司、被告黃某某連帶賠償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的處置費114萬元。
【典型意義】
禁止“洋垃圾”入境,嚴控固體廢物進口是我國全面提升生態文明的重要舉措。該案是上海首例有關“洋垃圾”的環境資源保護案件,亦是檢察機關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在國家三令五申、嚴禁進口“洋垃圾”的情況下,兩被告為了蠅頭小利,罔顧國家法律法規,非法進口涉案鐵渣,試圖從“洋垃圾”中提取有限的可回收利用物,而由此產生的大量廢渣廢水廢氣將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危害。任何個人及單位在開展經營活動時,均不能以犧牲環境來謀取利益。本案的依法審理,既體現了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保護環境資源,也對守好生態環境安全的國門、保障生態文明建設起到積極作用。
來源: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轉載自“浦江天平”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