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之居住權
居住權釋義:
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2018年8月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專門規定了“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并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四章 居住權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居住權與產權的區別:
1、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他物權,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產權是一種物權,權利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房等。而產權卻沒有這些限制,產權人可以任意占有、使用、處分自己名下的物。
3、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這點也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梢栽诤贤蛘哌z囑中進行約定。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而產權沒有期限限定,即使權利人死亡的,產權依然存在,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產權。
4、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無需向所有權人支付對價,其權利也是不可轉讓。而產權的取得一般需要支付對價,其權利轉讓不受限制。
律師提醒:
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如果未經登記,法律上并不會承認有居住權存在,也就不會按照居住權保護制度來進行法律保護。
居住權的設立就是為了保護人們最基本的居住權利,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將房屋用于商業目的。如果需要對外出租的,需要經過房屋權利人同意。
居住權的權利來源一般基于合同,或者是基于遺囑為他人設置居住權。設立居住權是一種要式行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在書面遺囑中明確約定。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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