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給付的彩禮,可以要求返還嗎?
自由戀愛后舉行了婚禮,
生活十多年后因感情破裂而分居,
男方起訴要求返還同居期間的彩禮……
讓我們一起看下面這個案例!
2008年,小王與小婷經人介紹相識,2009年農歷11月26日雙方舉行婚禮儀式并同居生活,小王為此支付彩禮56000元,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0年1月19日生育長子,2012年4月23日生育次子,現均隨小王生活。雙方同居期間購買大眾牌汽車一輛,車輛購置總費用為170707.38元,其中小王出資75500元,小婷出資95207.38元。
2019年7月18日,因雙方已感情破裂并長期分居,小王具狀起訴要求與小婷解除同居關系、分割財產并要求小婷返還彩禮。
審判結果
長子由小婷撫養至其獨立生活時止,撫養費由小婷獨自負擔;次子由小王撫養至其獨立生活時止,撫養費由小王獨自負擔。小王、小婷共同購買的汽車歸小婷所有,小婷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小王支付歸并款35382.18元。駁回小王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小王與小婷相識戀愛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系同居關系。關于子女撫養,雙方一致確認長子由小婷撫養,次子由小王撫養,撫養費由雙方各自獨立負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認可。關于財產,雙方均確認同居期間財產為共同購置的大眾牌汽車一輛,雙方一致同意該車歸小婷所有,并由小婷按照小王的出資比例給付歸并款。
彩禮,系男女雙方按照民間婚嫁習俗、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給付對方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該項法律規定系針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則性規定,是否返還彩禮、返還多少彩禮應當結合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子女生育情況、給付彩禮的數額、財產的使用情況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經濟條件等因素綜合認定。
本案中,小王和小婷按照民間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逾十年,期間生育了兩個兒子,形式上雖然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實質上雙方已經構建了長期穩定的家庭關系,小王亦未舉證證明小婷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存在過錯。而根據雙方的陳述,在共同生活期間因租賃店面、兒子治病等產生了大額的支出,再結合小王給付彩禮的數額,以及本市的經濟條件、生活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法院對小王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小王給付的彩禮56000元是否應當返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若婚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收取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因此,若完全按照該條文規定,同居期間彩禮則應一律予以返還,但結合本案來看,機械適用該條判決則有失公平。
本案中,小王與小婷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已同居逾十年,且生育兩個兒子,雙方實質上已形成了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關系,只是欠缺了結婚登記手續。此外,雙方在同居期間又因為家庭事務產生了大額支出,小王所給付的彩禮應當已經在家庭支出中支用完畢了。綜上,法院最終判決小婷不返還彩禮。
若男女間兩情相悅,并愿意與對方廝守終身,則應當前往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雙方的愛情加一把法律的保護傘,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既是對戀愛結果的見證,也是對雙方合法權利的保護。然而,目前在農村里,同居而不辦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仍有所存在,故對于彩禮的返還不應當機械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而應分情況而定。對于已經長期共同生活的,且共同生活期間存在大額家庭開銷的,綜合考慮其彩禮數額和當地消費水平后,收取彩禮的一方不應返還;對于未長期共同生活的,也基本沒有家庭開銷的,則收取彩禮的一方應當依法返還彩禮。
來源:江陰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