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錢買了“股票”,就是股份公司的股東嗎? | 股份公司
發起人 VS 股東
股份公司股東人數眾多。實踐中,如何成為一家股份公司的股東?交錢購買了一家股份公司的“股票”,就是該股份公司的股東了嗎?
目 錄
一、股份公司股東資格確認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主體未被確認為股份公司股東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股東資格確認若干建議
一、股份公司股東資格確認案例再現
相關部門批準,股份公司發起形式設立
1997年9月8日,湖南省體改委回復湖南張家界某某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籌),其內容為:你單位申請籌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采取發起方式籌建湖南張家界某某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暫定名)。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認真搞好公司的籌建工作,并按法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加蓋有湖南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企業處的公章。
1997年11月28日,由三個公司發起人及24個自然人簽訂《湖南張家界某某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書》,公司發起人為天津匯某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某影視廣告中心、張家界市某某(集團)有限公司,24個自然人為于某某等。1999年1月2日,張家界市審計事務所作出張審所驗字[1998]45號驗資報告。認為各股東已按照規定的出資金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于1998年12月24日前出資到位。
1999年1月2日,張家界某某某公司召開公司創立大會,27位發起人到會,一致討論通過《湖南張家界某某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各發起人在上面蓋章(法人)和簽名(自然人)。
庹某某認購股份并分紅
1997年11月左右,庹某某認購張家界某某某公司(籌)的公司股份2000股,庹某某先取得被告發行的股票證明,后才取得被告發行的股票2張,時間約為2001年6月4日以后,股票編號分別為、0007259、0007260,股票正面為湖南張家界某某某旅游有限公司,票面股票數為1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幣壹圓整,本股分紅不派息,公司地址:中國湖南張家界,登記日期:1999年1月8日。股票背面為:股權登記及轉讓登記欄,左為1000股,1000股下方為1000圓,右為填發人:股東清冊編號:在1000股下方:持股人姓名處蓋有湖南某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其下方又有持股人姓名:庹某某,身份證號碼:4331021964××××××××。
1997年11月期間,張家界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在未正式取得證監會等法定部門批準的前提下,以張家界某某某公司(籌)名義向社會約2800名個人公開征集發起人并發行股票,收取包括庹某某在內的1000萬股(每股一元)的股金。
張家界某某某公司共分紅三次,庹某某從湖南某某投資有限公司三次領取分紅款,分別為:2017年5月8日,庹某某出具收條,收到分紅款800元,收條內容為:今收到湖南某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分紅款項共計人民幣捌佰元整(小寫)¥800元。2018年3月27日收到分紅款1600元,收據內容為:今收到湖南某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代理紅利款項(2017年度)共計人民幣壹仟陸佰元整(1600元)。2019年2月21日收到分紅款800元,收據內容為:今收到湖南某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代理紅利款項(2018年度)共計人民幣捌佰元整(800元)。以上分紅均由湖南某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銀行尾號為3706賬戶打入庹某某在工商銀行尾號為8835賬戶內,并在備注欄里注明用途為紅利。
庹某某起訴確認股東身份,法院依法駁回
庹某某稱,其受到報紙的影響及對某某某景區發展前景的看好,于1997年12月購買了2000股,湖南張家界某某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籌)給庹某某發放了《股份證明》并加蓋公章。2016年4月,庹某某聽說被告進行了幾次增資擴股和分紅,庹某某卻沒有得到任何分紅,被告也沒有通知庹某某進行增資擴股。庹某某向被告提出要求享受股東權利,同股同權,被告卻告庹某某,說庹某某只是間接股東,庹某某的股份由湖南某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持,無法享受增資擴股的權利。庹某某多次要求被告承認庹某某的股東身份,同股同權,并多次到相關部門信訪,但被告知,庹某某與被告之間的股票、股權爭議屬于民事糾紛,遂起訴法院,請求依法確認庹某某是被告公司的股東。
法院經審理認為,而庹某某依據張家界日報公告而向張家界某某(集團)有限公司認購2000股,張家界某某(集團)有限公司違法向社會公開尋找發起人,違法募集股份,收取包含庹某某在內的2800余人股金1000余萬元,并將募集的1000萬元以自己的名義作為法人股入股到被告張家界某某某公司,該1000萬股包含庹某某的2000股,從庹某某提供的股票來看,庹某某的2000股由張家界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即湖南某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庹某某認為自己是發起人,但庹某某既沒有參與制訂公司章程,參加創立大會,也沒有承擔公司籌辦事務,故駁回其訴請。
[案例來源]
一審: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2019)湘0802民初4714號
二審: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8民終231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主體未被確認為股份公司股東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的成立條件及股份公司的股東資格問題。
1、股份公司設立應符合法定條件
我國公司法第76條規定了設立股份公司應符合的條件,包括: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
2、 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應履行相關程序
股份公司分為發起設立形式和募集設立形式。如以發起形式設立,則要成為發起人(股東),需要簽訂設立協議,全體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進行必要的行政審批,股東認購相應股份等。
3、案涉相關主體未履行相關程序,不能成為股份公司股東
庹某某主張股東資格的依據是其持有的張家界某某某公司1999年發行的股票。該股票背面第一欄“持股人姓名”處明確記載為“湖南某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字樣,背面的“背書”欄及“受讓人”欄均系空白,背面第二欄“持股人姓名”處記載了上訴人的姓名。據上述內容,作為主張權利的庹某某對湖南某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是知情的,且對同一股票上出現兩名不同的持股人沒有作出合理解釋。反而,庹某某三次領取紅利的款項均來源于湖南某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條均載明是收到湖南某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分紅的款項。故其不是案涉公司股東。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股東資格確認若干建議
股份公司股東人數眾多,成立方式也不是單一的,因此,相關主體在認購股份公司份額時,一定要注意相關細節,防止出錢也不能成為合法股東的情況出現。為此,馬良君律師建議:
1、要有入股的真實意思表示。該真實意思表示還要落實到具體行為上。
2、要簽署相關協議,簽署公司章程。
3、要按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一條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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