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影響破產程序推進?法院出手了!
引言
上海破產法庭切實貫徹《企業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規定,依法依規辦理破產。近日,上海破產法庭作出首例要求債務人限期移交財務賬冊等重要資料的裁定書,后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了移交工作。
上海破產法庭裁定受理某汽車配件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后,債務人遲遲拖延移交公司財務賬冊等重要資料,管理人多次聯系、始終未果,嚴重影響了破產程序的有序推進。
鑒于債務人的上述行為,管理人向法庭提出申請,合議庭依法作出要求債務人限期移交上述相關資料的裁定。裁定當日,債務人某汽車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傳喚到庭,合議庭當庭宣讀裁定,并對其拒不配合移交行為進行批評教育、告知不履行裁定書的法律后果。
債務人當庭承認錯誤,并向管理人移交現存財務電腦主機及電子賬,庭后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了公司法人一證通、存貨清單等現存資料的移交工作。
劃 重 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法發 [2020] 14號】第8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及時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債務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并可以就債務人應當移交的內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債務人不履行裁定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采取搜查、強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強制執行。”
本案中,合議庭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明確了執行期限,賦予移交內容強制執行效力,提高了對拒不配合債務人的震懾力度,為今后類似問題的處理發揮了示范作用。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節選)
(2019)滬XX破XXX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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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請,請求本院裁定XXX公司按照接管方案要求,限期移交破產清算所需的所有文件資料及數據。事實與理由:管理人自接受指定后,多次聯系XXX公司實際控制人曾某,要求接管公司財產、印章、賬簿、文書等資料,但XXX公司始終延遲移交,截至當前XXX公司僅移交了公司印章、證照、銀行賬戶清單、會計憑證、4臺車輛,拒不移交財務報表、會計賬簿等材料,對本案破產清算程序的推進構成干擾。鑒此,管理人認為XXX公司拒不移交前述資料,怠于配合接管,為維護債權人權益,申請法院裁定XXX公司按照接管方案要求,限期移交破產清算所需的所有文件資料及數據。具體包括:1、近三年財務報表、會計賬簿等;2、員工人事檔案;3、業務合同(銷售、采購、廠房租賃等經濟合同);4、制作機器設備、電子及其他設備、存貨盤點表,并進行現場實物交接;5、對外債權清單;6、對外債務清單。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召開的XXX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通知XXX公司應于會議召開之日起一周內向管理人移交相關公司資料并釋明了拒不移交的法律后果,但XXX公司未移交。本院于4月15日向曾某寄送通知書,再次要求其移交公司財產、賬簿、債權債務清冊、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并釋明拒不移交的法律后果。4月20日,本院召集管理人和曾某就公司資料移交事宜進行談話,明確要求曾某應于4月24日之前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如下資料:1、公司所有財務賬冊、月報表、業務檔案、報稅依據、合同、會計憑證、電子賬;2、人事資料(勞動合同等);3、辦公電腦、設備、融資租賃設備、車輛等實物資產的下落;4、廠房租金下落,用于工資發放的證據。曾某表示同意。但截至當前,債務人XXX公司僅移交了公司印章、證照、銀行賬戶清單、會計憑證、車輛等部分資產、資料,剩余資料仍未予及時移交。
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之規定,“管理人應當及時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債務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并可以就債務人應當移交的內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債務人不履行裁定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采取搜查、強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強制執行。”XXX公司破產以后,XXX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配合管理人的清算工作,及時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XXX公司現拒不移交相應資料,管理人申請就XXX公司應當移交的內容和期限作出裁定與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被申請人XXX公司應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管理人XXX機構移交公司材料(詳見附件)。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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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破產法庭
轉載自“浦江天平”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