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發起人要簽訂發起人協議嗎? | 發起人
股份公司 VS 發起人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辦理很多事務。那么,這些事務由誰籌辦?需要簽署發起人協議嗎?
目 錄
一、股份公司發起人責任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發起人需要返還投資款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發起人籌辦事務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發起人責任案例再現
公司簽署合作項目,需要投資
2015年11月20日,深圳某某投資公司與案外人某某購公司簽訂《合作意向協議》,約定深圳某某投資公司向某某購公司投資500萬元,雙方合資建立跨境電商運營公司。2015年12月15日,深圳某某投資公司與某某購公司簽訂《微商保證金管理協議》約定深圳某某投資公司在協議簽訂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某某購公司交納保證金300萬元。
公司增資,股東投資
深圳某某投資公司向股東發出增資意向。2015年11月27日,羅某某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向深圳某某投資公司轉賬40萬元,摘要為“某某投資款”。
2015年11月26日,據“某某元老股東群”的微信群記錄顯示,羅某某稱:“各位股東,投資款轉了。”其他群成員隨后回復道:“大股東了”“我股份又稀釋了”“按照原來的股份重新分嗎,挺好的”。對此,羅某某并未提出異議。2016年5月20日,據深圳某某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名為“奶粉戰役司令部[母嬰仗]”的微信群所發的公司章程征求稿顯示,深圳某某投資公司股份總數991萬股,每股金額1元,公司注冊資本991萬元,羅某某投資額為50萬元(10萬元+40萬元)。2016年5月21日,羅某某等人在“奶粉戰役司令部[母嬰仗]”微信群中表示收到該章程。
股東要求返還投資款,獲得法院支持
深圳某某投資公司收取羅某某匯入投資款后,既未與羅某某簽訂任何投資協議,也未告知任何相關事宜。后雙方對投資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羅某某要求深圳某某投資公司返還投資款,并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發起人之間形成了有效的、一致的協議。即使如深圳某某投資公司所稱的羅某某與深圳某某投資公司達成口頭協議的觀點成立,該口頭協議亦無法取代法律明文規定的發起人之間的協議。在缺失一系列法律規定的程式要件情形下,在增資擴股方案宣告失利的情況下,羅某某訴請深圳某某投資公司退還40萬元增資款,于法有據。
[案例來源]
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2017)粵0391民初2200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發起人需要返還投資款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發起事務的辦理及發起人協議相關事宜。
1、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應簽訂發起人協議
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依靠發起人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籌辦。股份公司的籌辦事務繁多,且股份公司的發起人眾多,因此,需要發起人簽訂書面的發起人協議,以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避免發生糾紛,或發生糾紛后處理有據可依。
2、案涉公司發起人操作不規范,應予返還投資款
案涉糾紛實際上是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時的發起事務引起的糾紛。此次增資擴股及轉型已告失敗,發起人在此過程中,沒有簽訂書面的發起人協議,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理應返還股東的投資款。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發起人籌辦事務分析與建議
眾所周知,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需要發起人辦理的事務非常多。這就需要發起人規范操作,簽訂發起人協議,依法、依約開展發起事務。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股份公司設立過程中相關發起人、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馬良君律師根據多年的實務經驗,特對股份公司發起人籌辦事務提出如下分析與建議。
1、發起人負責籌辦公司設立事務
(1)發起設立股份公司時:
需要簽訂發起人協議,制定公司章程,認繳并及時繳納出資,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辦理有關行政審批和設立登記等。
(2)募集設立股份公司時:
除與發起設立類似的事務外,還需辦理涉及對外募集股份的大量事務: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核準,進行信息披露,公告招股說明書,制作認股書,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驗資,依法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等等。
2、簽訂發起人協議很重要
發起人協議是指公司發起人之間簽訂的、明確各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由于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多人,如果各發起人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就可能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產生各種糾紛。因此,簽訂書面的發起人協議,對股份公司的成功設立,以及各發起人來說,都有重要意義。
發起人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發起人各自認購的股份數,發起人的出資方式,不按約定出資的違約責任,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分工,公司設立失敗時的責任分擔,等等。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七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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