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欠款眾多,法院如何執行?
導讀: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同一個被執行人,因在外欠款眾多,被多人起訴,形成多份判決書。當眾多債權人均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會如何處理?本文將為您解析。
案例:
a 個人,對外欠款眾多,其中欠b100萬,欠c50萬,a名下有一套房屋,價值150萬,但該房屋上設立有抵押權人d民幣50萬,抵押權人已經向法院起訴,主張實現抵押權。b、c、d三人拿著判決書,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么a名下這價值150萬的房屋,如何進行分配?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零九條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
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條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百一十一條 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五百一十二條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提存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
第五百一十三條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條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執行案件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是否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告知執行法院。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相關案件材料退回執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條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
律師分析:
根據以上規定,結合案例,如果a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同為普通債權的b、c來說,同等保護,但作為抵押權人的d來說,因其具有優先受償權,如果房屋被拍賣,所得價款由d優先于b、c受償,剩下款項由b、c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那么,如果a是公司,處理結果就不一樣,先是要征詢當事人意見,是否同意走破產程序,如果當事人不同意,或者法院不接受移送的破產案件。則所剩普通債權按照順序進行,也就是說,如果剩余財產已經不足以支付前一個債權人,那么后一個債權人很有可能無法實在債權,執行也有可能被迫終結,這就是人們常說的“贏了官司,拿不到錢”。
所以,對于債務人是企業的,作為債權人,在看到企業經營狀況出現問題后,應當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被其他債權人先行起訴執行后,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最終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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