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未依約繳納出資,須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出資
出資 VS 違約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那么,如果出現發起人不按規定出資的情形,應如何處理?該發起人須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目 錄
一、股份公司出資糾紛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發起人須承擔違約責任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發起人出資繳納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出資糾紛案例再現
發起設立公司,約定出資時間
某同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經注冊登記成立,股東包括法人股東某業公司及莫某民、龔某梅、胡某志等9位自然人股東。某同公司成立時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經營期限為15年,股東認繳注冊資本總額為1000萬元,其中某業公司認繳600萬元、莫某民認繳60萬元,認繳注冊資本由各股東按比例在2029年6月30日前分批到位。各股東商議認繳注冊資本在公司成立時要先到位一半。莫某民于2014年8月13日、10月21日已向某同公司分別出資7.50萬元、22.50萬元(合計30萬元)。
公司經營需要,修改出資時間
因某同公司經營發展缺少流動資金,經提議并通知,某同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當時莫某民尚在某同公司任職上班,后離職)召開了股東大會,到會股東表決通過了將各股東出資時間由2029年6月30日前修改為2015年10月20日前的決議。新的某同公司章程已交存工商檔案備案。截至2016年5月1日,僅有某業公司全部出資到位。
莫某民未出資,法院判令出資并支付利息
因莫某民未繳納第二批出資,某同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莫某民向某同公司補繳出資款30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是公司開展基本經營活動、公司得以有效設立運轉的物質基礎,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維持公司資本正常運營的基本原則。對于公司股東而言,出資義務既是約定義務也是法定義務。莫某民作為某同公司發起人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款。因莫某民未按期補繳,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案例來源]
一審: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829號
二審: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終3406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發起人須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注冊資本金繳納問題。
1、發起人應按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首先要確定公司的資本總額是多少,以及資本總額劃分為多少股份、每一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全體發起人須認購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資本總額、認購情況等應記載于公司章程中,發起人應按章程約定的時間和金額繳納出資。
2、案涉發起人不按期繳納出資沒有依據
公司法第第八十三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l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一款亦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蹦趁褡鳛槟惩景l起人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款。否則,除應補足出資外,還須承擔違約責任。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發起人出資繳納分析與建議
股東出資是公司開展基本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對公司具有重要意義。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應按公司法及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但實踐中時常出現股東出資糾紛。馬良君律師特對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出資繳納分析與建議如下:
1、發起人須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
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應當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對于每個發起人而言,就是公司章程規定由其認購的股份。發起人認購股份時,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發起人須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
現行公司法只要求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不再強制要求發起人立即繳納首期出資。發起人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后,對于公司章程規定一次繳納的,應當立即繳納出資;對于公司章程規定分期繳納的,應當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期次和數額分期繳納。
發起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應當依法進行評估作價,折合為股份。以實物出資的,應當辦理該實物由發起人所有轉為公司所有的手續;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應當辦理該知識產權轉由公司行使的手續;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辦理該土地使用權轉由公司行使的手續。
3、發起人不按規定繳納出資須承擔違約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繳納出資,是發起人的重要義務,發起人在簽訂發起人協議時應當予以明確,并規定不繳納出資時應當承擔的責任。當發起人不依法、依章程繳納出資,違背其承諾時,就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八十三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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