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驥路探索

滴滴司機投保非營運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后遭遇保險拒賠丨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7年第4期(總第246期)],刊登(2016)蘇0115民初5756號“程春穎訴張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述:

2015年728日下午,張濤通過打車軟件接到網約車訂單一份,訂單內容為將乘客從南瑞集團送至恒大綠洲小區。張濤駕駛蘇A×××××號轎車至南瑞集團,接到網約車乘客。175分許,張濤駕駛蘇A×××××號轎車搭載網約車乘客,沿前莊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清水亭東路丁字路口往南右轉彎過程中,遇原告程春穎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清水亭東路由北向南通過該路口,兩車碰撞,致程春穎受傷、車輛損壞。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以無法查清程春穎遵守交通信號燈的情況為由,出具寧公交證字[2015]0018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蘇A×××××號轎車所有人為張濤,行駛證上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該車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額為100萬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均自2015328日起至2016327日止。保單上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


原告訴請:

判令被告張濤、人保南京分公司支付醫藥費29802.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40元、營養費2700元、誤工費5222.3元、護理費10250元、殘疾賠償金15612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交通費700元、鑒定費312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4078.59元、財產損失500元,合計255339.75元。


法院認為:

1、關于本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無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張濤駕駛機動車向右轉彎,原告程春穎駕駛非機動車直行,轉彎應當避讓直行,張濤未能避讓存在過錯。被告不能證明原告程春穎存在闖紅燈等過錯行為,而駕駛電動自行車佩戴頭盔并非法定義務,故本院確定張濤負事故全部責任,程春穎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

2、關于人保南京分公司是否應當在商業三者險內賠償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費與保險賠償金為對價關系,保險人依據投保人告知的情況,評估危險程度而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險費。保險合同訂立后,如果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超過了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事故發生的合理預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對保險人顯失公平。這是《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內在邏輯。

在當前車輛保險領域中,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車輛的用途,將其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并設置了不同的保險費率,營運車輛的保費接近家庭自用的兩倍。這是因為,相較于家庭自用車輛,營運車輛的運行里程多,使用頻率高,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這既是社會常識也是保險公司的預估,車輛的危險程度與保費是對價關系,家庭自用車輛的風險小,支付的保費低;營運車輛風險大,支付的保費高。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車輛的風險顯著增加,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并返還剩余保費,投保人未通知保險公司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營運造成的事故損失,顯失公平。

營運活動與家庭自用的區別在于:第一,營運以收取費用為目的,家庭自用一般不收取費用。第二,營運的服務對象是不特定的人,與車主沒有特定的關系;家庭自用的服務對象一般為家人、朋友等與車主有特定關系的人。本案中,張濤通過打車軟件接下網約車訂單,其有收取費用的意圖,且所載乘客與其沒有特定關系,符合營運的特征。

張濤駕車行駛至前莊路與清水亭東路丁字路口時,往南右轉彎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由于張濤居住地在其工作單位的東北方向,其下班路線應當是向東及向北,通常情況下不會向南折回。其向南行駛的目的應當是將乘客送至目的地;如張濤未載客,則其應當不會向南轉彎,本次事故就不會發生,故本次交通事故與張濤的載客行為有因果關系。

張濤的營運行為使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張濤應當及時通知人保南京分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可以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并返還剩余保費。張濤未履行通知義務,且其營運行為導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不負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一、原告程春穎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損失合計279236.34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20000……

由被告張濤賠償159236.34……

二、駁回原告程春穎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意見:

1、滴滴司機應該向保險公司明確車輛使用目的,投保營運保險,避免貪圖便宜投保結果無法得到理賠;

2、保險人承保時也應當盡到必要審核,不應當承保時無任何審核,明知而故意承保,事后又提出拒賠事項,擾亂市場健康發展。


本文作者:陳龍,上海驥路律所合伙人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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