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并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惠州甲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登記設立,為開發廣東省惠州市某房產的房地產項目公司。甲公司多次對外借款。2010年1月,因甲公司無力清償債務,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對甲公司提出的破產申請。在惠州乙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提供5000萬元破產重整保證金后,相關債權人于2011年5月撤回破產清算申請。2011年8月,深圳市丙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丙企業)與甲公司、惠州市丁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陳某軍、乙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丙企業以2000萬元受讓丁公司持有的甲公司100%股權,并向甲公司提供1.48億元委托貸款,甲公司以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等為丙企業的債權投資提供擔保,丁公司、陳某軍、乙公司亦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2011年8月9日,甲公司的股東變更為丙企業和陳某軍,其中丙企業占股東出資額的99.9%。2011年8月10日,丙企業委托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將其1.48億元款項借給甲公司,用于甲公司某項目運作和甲公司運營,甲公司和丁公司依約提供抵押擔保。同日,1.48億元委托貸款和2000萬元股權轉讓款轉入甲公司。款項到位后,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期間,為完成破產重整程序中債務清償及期間發生的借款、擔保等相關衍生事宜,甲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及乙公司、債權人陳某忠等人指令,先后向丁公司、深圳市戊公司、深圳市己公司等多家公司轉賬,款項共計1.605億元。
2012年11月1日,諸某某將其持有的對甲公司債權中的800萬元轉讓給趙某新,并通知債務人。2012年11月5日,趙某新向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歸還欠款800萬元,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蘭溪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丙企業是甲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其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對甲公司進行不正當支配和控制,且未將貸款用于房地產開發,其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對甲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遂判決甲公司歸還趙某新800萬元借款,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丙企業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丙企業申請再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受理及審查情況。丙企業主張,甲公司對外轉款均有特定用途,并非轉移資產,丙企業并不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遂于2016年2月向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予以受理審查。
圍繞丙企業是否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公司債務的問題,檢察機關依法調閱原審案卷;核實相關工商登記信息,并對本案關鍵證人進行詢問,相關證據可以證實甲公司于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期間的對外轉款均具有正當事由,而非惡意轉移資產,逃避債務。
監督意見。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就本案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丙企業并未支配控制甲公司的資金支出,在丙企業受讓股權后,甲公司仍然由原股東丁公司派人進行管理,公司管理人員未發生變化;甲公司向丁公司等公司多次轉款均具有明確用途,而非惡意轉移資產;丙企業與甲公司、丁公司等企業之間不存在人員、業務、財務的交叉或混同。因此,終審判決認定丙企業利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2016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監督結果。2018年1月3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民再116號民事判決,認定案涉委托貸款以及股權轉讓款的對外支付有合理解釋,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丙企業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有關丙企業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判項,駁回趙某新對丙企業提出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指導意義:
1.嚴格適用公司有限責任制度,依法保護股東的個人財產安全。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在具體案件中應依據特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綜合判斷和審慎適用,依法區分股東與公司的各自財產與債務,維護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和正常的經濟秩序。
2.檢察機關在審查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案件時,應當嚴格區分企業正當融資擔保與惡意轉移公司資產逃避債務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違法行為的界限。如果公司股東沒有利用經營權惡意轉移公司資產謀一己之私,沒有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依法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3.檢察機關應積極發揮監督職責,推動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公司有限責任是具有標志性的現代企業法律制度,旨在科學化解市場風險,鼓勵投資創造財富。產權是市場經濟的基礎、社會文明的基石和社會向前發展的動力,投資者無法回避市場風險,但需要筑牢企業家個人和家庭與企業之間的財產風險“防火墻”,對于依法出資和合法經營的,即使企業關閉停產,也能守住股東個人和家庭的合法財產底線,真正讓有恒產者有恒心,優化營商環境,保護企業家的投資創業熱情,為完善市場秩序提供法治保障。
摘自最高檢檢例第77號指導案例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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