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應承擔違約責任 | 股份認購
招股說明書 VS 認股書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同時制作認股書。如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應承擔什么后果呢?
目 錄
一、股份公司出資糾紛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認購人應繳納股款
三、律師關于股份認購后果的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出資糾紛案例再現
三方約定出資金額,合資成立公司
2016年9月30日,某市某某區工業園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甲方)、深圳某某某公司(乙方)、重慶某某公司(丙方)簽訂一份《智能高端協議》,約定就乙方在甲方所屬的工業園區內新建高新企業,暫定名為四川某某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冊資金5000萬元,項目計劃總投資3億元,分期實施;甲方為項目公司提供各種優惠與扶持,市場扶持,裝修資金補貼(甲方提供400元/平方米的裝修補貼),資金支持,物流費用補貼,搬遷費補貼,人才政策補貼,出口支持;甲方出資1000萬元,丙方出資1000萬元作為戰略性投資入股項目公司,甲丙方各持有項目公司10%的股份;乙方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在甲方所在地成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成立后7個工作日內,甲丙方將各自500萬元的資金匯入項目公司賬戶;還約定了項目退出條件及退出要求。三方均在協議上簽章。
重慶某某公司未繳納認購款,經催告未果
2017年8月15日,深圳某某某公司向重慶某某公司出具一份《聯絡函》,載明:根據《智能高端協議》第4.3.1及4.3.2約定,貴司及園區管委會各出資1000萬元,各持有項目公司10%的股份,貴司及園區管委會應當在項目公司成立后七個工作日內各將500萬元注冊資金匯入項目公司賬戶。我司按三方所簽訂合同的約定及時成立了項目公司。但截至2017年8月15日,項目公司帳戶尚未收到貴司的500萬元資金。貴司的行為有違雙方合作的約定,請在近期內及時支付上述款項。
2017年9月19日,重慶某某公司向深圳某某某公司出具一份《關于的回函》,載明:1.現園區管委會及當地平臺公司國資公司的資金緊張,已欠付我司工程款1.2億元。2.若政府資金問題得到解決,我司愿意為貴司提供借款。3.貴司作為三方合作生產項目的主導方和合作項目公司的最大股東,也應當履行投資義務,否則全部資金風險將由我司與園區管委會承擔,我司無法接受。
糾紛被訴至法院,法院判令認購人繳納股款
深圳某某某公司在催告未果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重慶某某公司按合同約定,立即將投資入股款500萬元支付至宜賓天宜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賬戶,并支付逾期付款資金利息184726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項目公司已經于2016年11月4日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成立。三方的《智能高端協議》約定,重慶某某公司和園區管委會應當在項目公司成立后7個工作日內將各自500萬元的資金匯入項目公司賬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深圳某某某公司要求重慶某某公司將投資入股款500萬元支付至合作項目公司天宜通公司賬戶,法院予以支持。深圳某某某公司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重慶某某公司延期繳納股款給天宜通公司造成了損失。、故對于第二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來源]
一審: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2017)川1502民初6072號
二審: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15民終1432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認購人應繳納股款
本案涉及認購書性質、認購性質及認購后果問題。
1、認購構成承諾
分析本案的判決結果,需要分析認股書及認購行為的性質。認股書是發起人向社會公眾發出的要約,認股人認購是一種承諾行為。因此,認股書經認股人填寫并簽名或蓋章后,就成為一項合同。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發起人和認股人都應當履行。因此,認股人有義務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2、案涉認購人應繳納認購款
案涉股東是公司股份的認購人,已登記成為公司股東,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故法院判令其繳納認股股款。
三、律師關于股份認購后果的分析與建議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認股人填寫認股書,就應履行認購書中的相應義務。如不履行,需承擔相應法律后果。馬良君律師認為,具體法律后果如下:
1、股份被重新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可另行募集。此種情況下,原認購人就喪失了認購人的相關權利。
2、繼續履行出資義務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因此,未出資的認購人需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其他股東可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出資義務。
3、賠償公司損失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權利的請求主體是公司。
需要說明的是,即便股份被重新募集或認購人被要求繼續出資,也不能免除認購人賠償公司損失的責任。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八十五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并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第八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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