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保管人對寄存人物品負有保管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成立后,
保管人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轉載自: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