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亮點之繼承篇
《民法典》即將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多部法律將失效。新頒布的法典在繼承方面亮點突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遺產范圍有所擴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span>
該條刪除之前列舉式急產范圍,以“合法的財產”統稱,擴大了遺產的范圍。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民財產類型、財產形式日益豐富、增多,由其是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一些虛擬物品也具有財產屬性,出現了虛擬游戲裝備、網絡卡幣等新型財產,這些財產同樣也可以納入遺產范圍,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2.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增加至侄、甥
實踐中,本律師經常遇到有咨詢除了兄弟姐妹,沒有提起親屬,如果去世,如何繼承的問題。此次民法典規定,為了財產更多流轉在血親家族中,而非收歸國家,將代位繼承擴大運用到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繼承人的侄、甥獲得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資格,突破了原先晚輩直系血親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span>
3.增加了遺囑的新形式
《民法典》增設了打印遺囑與錄像遺囑兩種法定遺囑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span>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span>
4.廢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
原《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的效力等級是最高,在實踐中,該規定有時會與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相沖突,為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以更好保護民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5.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增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