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保險但還未到生效時間,保險合同是否一定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四條
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保險人主張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張家港市宏鑫五金工具廠與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支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 2017-02-09
法院: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蘇05民終6350號
案情簡述:
1、2014年9月10日10時10分許,宏鑫工具廠向浙商財保公司交納了保費,投保了兩份雇主責任險,保單號299750104032014000177保單的特別約定一欄中約定“本保單僅限賠付:經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鑒定,被保險人的雇員發生五至十級傷殘時,根據條款及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中有社保的雇員理賠時剔除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2、二份保單載明的保險期間均為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0日。
張恒桃(未參加社會保險)系上述保單所附被保險員工之一。2014年9月10日下午4點30分許,宏鑫工具廠員工張恒桃在工作時被立銑三角刀尖濺入眼睛致使左眼受傷。2014年11月26日,張家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張恒桃左眼外傷屬于工傷。2015年9月22日,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認定張恒桃傷殘等級為柒級。
3、宏鑫工具廠與張恒桃簽訂《工傷賠償調解協議書》,約定宏鑫工具廠與張恒桃自2015年11月27日起解除勞動關系,并由宏鑫工具廠支付張恒桃各項賠償待遇277847.45元,宏鑫工具廠已賠付完畢。
4、浙商財保公司認為保險合同生效時間為2014年9月11日0時0分0秒,可以理解為投保人明確了保險期限,投保人雖然繳納了保險費,但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不符合承保條件,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 規定,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
本案中,浙商財保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宏鑫工具廠的投保不符合承保條件,也就是即使保險公司未出具保單,保險公司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其次,保險合同分即時生效和約定生效二種,本案中,投保單、保單中的保險期間遲于宏鑫工具廠的繳費時間,該段時間差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期間,由于投保單、保單中的保險期間均是浙商財保公司打印提供的格式文本,浙商財保公司應對此作免責事項做出提示和明確說明,但投保單、保單中的保險期間均未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標識,故該保險期間的起始時間對宏鑫工具廠不具有約束力,保險期間應從宏鑫工具廠交納保費時開始。
綜上,對于浙商財保公司關于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之外,不予理賠的抗辯,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宏鑫工具廠要求浙商財保公司理賠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
浙商財保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宏鑫工具廠支付理賠款277847.45元。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 規定,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
本案中,保險事故發生在宏鑫工具廠向浙商財保公司繳納保費后、浙商財保公司向宏鑫工具廠出具保單前,之后浙商財保公司也出具了保險單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由此可推知事故發生時宏鑫工具廠是符合承保條件的,因此依據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浙商財保公司應就案涉事故向宏鑫工具廠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浙商財保公司上訴認為其應在雙方約定的保險期間內承擔保險責任,但因案涉事故發生時,保險單尚未出具,雙方約定的保險期間并無約束力,故盡管事故發生于約定的保險期間之前,浙商財保公司依法仍應承擔保險責任,其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意見:
買完保險之后,很多投保人都認為從交完保費的那一刻保險就可以生效了,但其實很多保險公司都會在保單中約定次日零時生效。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買保險后的當日就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一定就能夠拒賠嗎?那也不是一定的,在保險人未對于保險期間作出明確提示以及說明義務時,投保人還是有可能獲得賠償的。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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