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東如何利用投票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 | 累積投票制
直接投票制VS 累積投票制
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在選舉董事和監事時,可以采取直接投票制度,也可以采取累積投票制度。那么,作為中小股東,如何利用投票制度更好地保護自己在選舉董事、監事時的權利?
目 錄
一、股份公司股東大會累積投票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股東大會決議被撤銷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累積投票制度的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股東大會累積投票案例再現
1. 被告嘉某公司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20日,至2014年7月22日,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股本總額3000萬股,其中北某某名公司持股1520.70萬股,占股比例50.69%,原告蔡某某持股1479.30萬股,占股比例49.31%,公司5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為潘某某,董事為楊某敏、羅某順、張某學、蔡某某,監事為李某明、陳某文(職工監事)、趙某蓉。
2. 被告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由五名股東組成,并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等作出規定,其中第52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采用累積投票制。股東投票選舉董事、監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個股份分別擁有與應選出董事、監事人數相同的選票,每張選票只能分別選出一名董事、監事,股東既可以把全部的選票集中選舉一人,亦可以在候選人以外選舉他人”。
3. 2016年8月5日,嘉某公司董事會發出《關于召開公司2015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會議召開時間為2016年8月26日上午9:30,召開地點為某某生物城主樓會議室,參會人員為公司全體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會議表決方式為現場投票表決,會議議案為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公司監事會換屆選舉等10項議案。
4. 經表決,決議①2015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②2015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③2015年度財務決算、④2016年財務預算、⑦關于公司監事換屆選舉的議案經全票表決通過;⑥董事會換屆選舉議案:張某學為董事的議案全票通過,楊某敏、羅某順、丁某國為董事的議案北某某名公司贊成,原告反對,通過,蔡某某為董事的議案原告贊成北某某名公司反對而未通過……
5. 原告蔡某某提出訴訟請求:撤銷被告嘉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年度股東大會決議。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嘉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案例來源]
一審: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2016)浙0411民初3366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股東大會決議被撤銷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的選舉制度問題。
1.股份公司選舉董事、監事可采用累積投票制
股份公司公司董(監)事選舉制度,可采用直接投票制,亦可采用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累積投票制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資本多數決的行使,以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2.案涉公司股東大會違反公司章程關于投票制度的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嘉某公司章程第52條也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采用累積投票制。本案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雖經原告代理人童某提示和要求,會議主持人仍堅持采用直接選舉的方式進行表決,此種表決方式違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因此,法院判決撤銷股東大會決議。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累積投票制度的分析與建議
累積投票制起源于英國,曾受到過廣泛的推崇。通過累積投票制,中小股東提名的人選有可能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監督,實現董事會、監事會內部一定程度上的監督。但其亦有局限性。本律師對累積投票制特作如下分析,以供讀者參考:
1.累積投票制的適用條件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累積投票制未規定必須采用。因此,在我國,累積投票制采用任意主義。只要股份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采用累積投票制,相關股東大會就必須遵守。否則,其作出的相關決議就可能被撤銷。
2. 累積投票制的適用范圍
股份公司累積投票制適用于選舉公司董事、監事。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在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3.累積投票制的局限
累積投票制產生之日起,關于其優劣的爭論就從未停止過。該制度雖對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這種保證的前提是中小股東持有或者合計持有一定數量的表決權。若中小股東持股數量過低,在持股比例上與大股東相差懸殊,或者中小股東在投票時不能采取一致行動,累積投票制難以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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