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排除妨礙行為法條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律師解析:
本條為《民法典》中的新條文。民法典未施行前,關于排除妨礙是有《物權法》第三十五條“妨礙物權或者可能妨礙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以及《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相鄰關系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規定。
《民法典》實施以前法律對于排除妨礙行為的規定,限定了被侵權人的主體只能是物的權利人,只有妨礙行為危及物權人的具體財物時,才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排除妨礙、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睹穹ǖ洹繁緱l的施行,明確了了對于危及人身安全的妨礙行為的侵權責任。任何被侵犯人身、財產安全的人都可以請求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例如:店鋪A在小巷B內傾倒廚余,行人C每天都需要經過小巷B。此時店鋪A傾倒的廚余導致小巷道路濕滑。此時行人C不需要對于小巷B具有物權或者與店鋪A存在相鄰關系,就有權利作為被侵權人要求店鋪A 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