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責任如何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鄭艷麗、高琪等與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2020-05-20
案號:(2020)豫1104民初23號
案情簡述:
1、2019年9月4日晚21時30分許,高文杰在位于漯河市中心醫(yī)院對面的建筑工地樓上墜樓身亡。該建筑工地是由河南中源雅居出資開發(fā),由中鐵建設集團承建。原告系高文杰家屬。
2、高文杰墜樓后,公安機關接警后及時處警,對楊兆信(中鐵建設集團員工)、翟彥偉(附近賓館老板)、劉兆樹(附近飯店廚師)、高琪(死者高文杰的兒子)等知情人員作了詢問并制作了筆錄。四人均向公安機關陳述高文杰系跳樓。高文杰之子高琪還向公安機關陳述高文杰生前向其發(fā)送微信交代遺言。
3、原告認為高文杰進入被告處看房,被告并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278582.35元。
法院認為: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本案中,高文杰在被告的建筑工地上墜樓身亡,公安機關通過對相關知情人員和對死者家屬的詢問,結合短消息等其他證據(jù)等,足以認定高文杰自身罹患重疾跳樓自殺的事實。
被告中鐵建設集團和被告河南中源雅居公司對于高文杰死亡,無過錯,無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高文杰的死亡,法庭亦表示同情和惋惜。但同時,法律更應該講原則、講是非,更應注重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和善良風俗。對于高文杰自殺的基本事實,高琪等家屬是明知的,但仍堅持提起訴訟并稱“在被告處樓盤看房買房,由于天色太晚,不慎墜樓身亡,被告未能盡到安全防護義務致使不慎墜樓身亡”,和在公安機關的陳述明顯不一致,未能做到實事求是的陳述基本事實。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鄭艷麗、高琪、高巖、高建華、董煥運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五原告鄭艷麗、高琪、高巖、高建華、董煥運共同承擔。
律師意見:
法律不可能鼓勵或者保護受害人故意使自身受到傷害的行為,否則將對社會秩序產(chǎn)生嚴重破壞。公民如故意使自身受到傷害并據(jù)此主張賠償,不僅無法獲得賠償甚至可能會陷入刑事風險例如敲詐勒索、保險詐騙等犯罪。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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