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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 董事責任

董事 VS 勤勉責任


董事受股東信任和委托管理公司,享有權利,同時也有重要責任。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董事需要承擔什么責任呢?


目 錄


一、股份公司董事責任相關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董事須承擔相應責任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董事履職責任之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董事責任相關案例再現


1. 2016年9月6日,四川證監局作出川[201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處罰決定),主要內容為:成都某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股份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某某股份公司未依法披露發生的重大訴訟事實。二、某某股份公司未依法披露發生的重大擔保事件。

2. 鄧某光、姜某富、呂某锫、張某上、向某湖、陳某林、陶某作為時任董事,在某某股份公司存在重大遺漏的相關年度報告上簽字,并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沒有提供證據顯示其勤勉盡責,對某某股份公司相關違法事項實施必要的、有效的監督,為某某股份公司涉案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3.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四、對姜某富、呂某锫、張某上、向某湖、陳某林、陶某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4. 陳某林對上述處罰決定中對其作出的處罰不服向中國證監會提起行政復議。2017年1月24日,中國證監會作出〔2017〕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復議決定),決定維持四川證監局所作被訴處罰決定。

5. 陳某林向一審法院訴稱,中國證監會從程序到實體并未嚴格依法依規進行審核。在片面解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毫無事實依據地對其獨立董事工作進行了負面的評價,對于其根本不可能履行“法定保證義務”的“信息披露事項”強行要求其履行“保證義務”。其對于這種“霸道”的行政監管行為是不能接受的。請求依法撤銷被訴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

6.一審法院判決判決駁回了陳某林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案例來源]

一審: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2行初274號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2行終1461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董事須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董事的勤勉義務及履職法律責任問題。

1.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董事會的決議結果是根據各董事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情況而作出的。董事會是一個集體,其在作出決議時,應當由出席會議的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當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2.案涉董事未盡到相應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陳某林作為上市公司某某股份公司的獨立董事,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以及對其簽字的董事會決議承擔法律責任。勤勉盡責是上市公司對董事的基本要求。

某某股份公司信息披露違法主要表現在兩點:一、未依法披露發生的重大訴訟事件;二、未依法披露發生的重大擔保事件。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某某股份公司未披露的重大訴訟歷時四年,對于時間跨度長,涉案金額巨大,反復多次發生的重大訴訟和重大擔保事件,陳某林作為公司獨立董事一再強調其對上述情況毫不知情,這恰好表明其未履行對公司的“勤勉義務”。陳某林作為獨立董事在未披露重大訴訟及擔保事件的年度報告上簽字,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董事履職責任之分析與建議


董事受股東信任和委托管理公司,享有權利,同時也有重要責任。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其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本文案例為董事承擔行政責任的案例,本律師特對董事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作以分析。本律師認為,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須具備以下條件:

1.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

董事應依據法律規定、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大會決議行使職權。如要求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則須董事會決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

2.董事會的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

雖然董事會的決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但如果董事會決議沒有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那么,董事不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3.董事參與了董事會的決議并未持相反意見

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當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對某一決議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致使董事會作出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決議,給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失時,該董事應當對公司負賠償責任,而對該決議持相反意見的董事,則不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