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指定監護人
釋義: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 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事行為能力,簡稱“行為能力”——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關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行為能力分為三種: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
根據法律的評價,對無行為能力人的保護優先于對交易的保護。
案例:
董某a稱,被申請人董某系申請人伯父。被申請人生于1954年11月21日,無婚姻無子女。被申請人的父母已先于被申請人過世。被申請人自2018年其父病故后,精神明顯反常。2020年11月1日,被申請人無故打人,影響小區治安,民警將其帶到警所,出現精神異常,隔天送入閔行區精神衛生中心住院治療至今。故要求依法宣告被申請人董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申請法院指定申請人董某a為被申請人董某的監護人。
法院認為,被申請人董某經鑒定患有精神分裂癥,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董某a作為董某的侄女,要求法院宣告董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申請人的陳述及提供的有關證據,本院對董某a要求確定其為董某的監護人的請求,亦予以支持。
判決如下:
一、董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董某a為董某的監護人。
律師分析:
1、對于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員,法律設置認定民事行為能力這一特別程序,在指定監護人后,監護人可以代為行使相關權利,并可以處置其名下財產。為了防止監護人濫用監護權,法律同時也規定了,監護人代為處置相關財產的,必須有利于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訴訟程序方面,一般為30天(不包括法院委托鑒定所花費的時間)。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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