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被侵權人可以扣留侵權人財物嗎?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鄔彩霞與溫生厚、蘆建平返還原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2021-01-12
案號:(2020)內02民終2737號
案情簡述:
1、2019年6月28日蘆建平雇傭溫生厚駕駛蘆建平所有的重型自卸車拉運石子。2019年7月13日,溫生厚駕駛原告蘆建平的重型自卸車拉運完貨物后,私自開到自己家。
2、原告蘆建平訴請請求判決二被告返還重型自卸車(車輛價值100000元)及判決賠償停用損失。
3、溫生厚于2019年7月13日扣留了案涉車輛后,于2019年7月30日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東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本案蘆建平歸還欠款54000元及利息損失。該案審理期間,溫生厚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東河法院查封了本案的案涉車輛。2019年9月25日,東河法院判決蘆建平歸還溫生厚欠款54000元及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
二被告在2019年7月12日將原告所有的重型自卸車私自扣押,至今未給原告返還的事實存在,有原、被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佐證,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被告辯稱的理由并不能說明被告私自扣押原告的車輛是合法的,因此,被告私自扣押原告所有的重型自卸車,至今未還,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二被告應承擔全部的民事侵權責任;并應承擔私自扣押原告車輛,給原告造成的停運損失。
對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返還重型自卸車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溫生厚是否應賠償蘆建平停運損失,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 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在被上訴人蘆建平未能歸還上訴人溫生厚欠款54000元及利息的情況下,上訴人溫生厚、鄔彩霞采取扣留案涉車輛的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上訴人于扣留車輛后即向東河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的民事訴訟,并將案涉車輛予以財產保全,故二上訴人的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規定的情形。
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 規定,上訴人鄔彩霞、溫生厚扣留案涉車輛的行為雖然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但仍然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因此,本院認為,上訴人鄔彩霞、溫生厚扣留被上訴人蘆建平車輛的行為由被上訴人蘆建平拒不歸還欠款引起,系二上訴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違反法律規定,故二上訴人不需承擔因該扣留車輛行為造成的停運損失,且案涉車輛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正在執行程序中,故上訴人鄔彩霞、溫生厚不需向被上訴人蘆建平返還車輛。
一審判決:
被告溫生厚、鄔彩霞于本判決生效當日,即時將私自扣押原告蘆建平所有的重型自卸車返還原告蘆某某;
被告溫生厚、鄔彩霞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蘆建平從2019年7月13日至2020年5月21日停運損失為人民幣74060元;
被告溫生厚、鄔彩霞應從2020年5月22日起按每日460元運費(每月21天)計算給付原告該案件車輛停運損失,至返還車輛止。
二審判決:
一、撤銷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法院(2020)內0202民初565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蘆建平的訴訟請求。
律師意見:
本條為民法典新增條款,該條文明確了當公民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可以采取扣留被侵權人的財物等方式保護自己權益。但是對于這種扣留的權利也加以限制,必須是在情況緊迫、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救助、不立即采取措施損害將難以彌補的情況下才可以采取這種措施。同時也要注意在扣留財物之后還要及時向國家機關申請處理對方的侵權行為,否則可能面臨采取措施不當而承擔侵權責任。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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