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可以相同數額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交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周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 2019-01-31
法院: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冀04民終6304號
案情簡述:
1、機動車駕駛人宋澤強駕駛的客車與機動車駕駛人周保金駕駛客車碰撞,乘車人賴雙喜當場死亡,周某受傷。2016年10月30日,周某突發高燒、惡心、嘔吐抽搐,經搶救治療,于2016年11月5日不治身亡。
2、宋澤強駕駛的車輛系被告交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有,被告交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對該車輛具有控制和營運的權利,宋澤強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2、周某家屬周宇、薛秀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3、2017年10月9日,河北醫科大學法醫鑒定中心作出冀法醫鑒(2017)臨關系鑒字第807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是:(1)交通事故的外力作用為周某化膿性腦膜炎發作的主要因素(建議外傷參與度為75﹪-100﹪);(2)建議法院結合具體情況依據公平原則自由裁量。
4、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賴雙喜死亡,(2016)冀0433刑初9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17)冀04刑終197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顯示賴雙喜的死亡賠償金適用北京市城鎮居民的標準為1057180元。
一審法院認為: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周某2014年10月4日出生,2016年11月5日死亡,賠償年限為20年。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賴雙喜死亡,賴雙喜的死亡賠償金適用北京市城鎮居民的標準為1057180元。
周某與賴雙喜系同一交通事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規定,死亡賠償金為1057180元;結合其他損失項目,周某死亡損失共計1125320.70元。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賴雙喜和周某二人先后死亡,生命無價,二者的死亡對兩個家庭帶來的損害是相同的。
已生效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認定賴雙喜的死亡賠償金按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規定,以賴雙喜死亡賠償金的相同數額認定周某的死亡賠償金符合權利平等、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亦不違背立法本意,故交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訴稱周某的死亡賠償金應按照河北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交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律師意見:
民法典第1180條適用時需同時滿足3個要件,即同一事故、多人、死亡。其中同一事故以及死亡的評判標準相對來說比較固定,但對于多人的標準是2人及以上還是3人及以上,目前暫未有權威解釋,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定論。而且條文中載明的是可以適用相同數額的死亡賠償金,并未限定應當適用。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