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含“瘦肉精”肉類食品案件看民事公益訴訟的威懾力
今年“3?15”晚會曝光的“瘦肉精”羊肉事件,又一次把食品安全問題變成了輿論焦點。從2011年“3?15”揭發的“瘦肉精”豬肉到2017年“3?15”曝光的飼料中添加違禁藥物,“瘦肉精”成為了動物性食品中安全指標抽檢監管的重點項目。早在2002年,最高法、最高檢就專門針對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的犯罪行為發布了相關司法解釋。針對上述危害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安全的行為,隨著我國公益訴訟檢察制度的推行,違法者除了面臨相應的刑事處罰之外,還可能承擔巨額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兩高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二、 經典案例
2015年4月至8月間,張某和吳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大量屠宰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投放到市場銷售。經舉報,在被查扣待屠宰的生豬里被檢出萊克多巴胺成分。最終,張某因觸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2萬元;吳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后因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豬肉,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公益訴訟起訴人訴請法院判令張某和吳某在省級以上報刊向廣大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一百九十余萬元。(案號:(2019)粵民終379號)
一審法院判決摘要: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記載的生豬數量與實際進入屠宰場以及檢驗出有問題的生豬數量并非一一對應,根據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不足以證明案涉期間銷售出去的豬肉的確切數量,亦不足以證明案涉期間所銷售的有毒有害豬肉的確切數量。雖然張某、吳某存在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豬肉的行為,但公益訴訟起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后果及損失的實際情況,其主張張某、吳某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1910997.63元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判決摘要:撤銷一審判決,支持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請
張某和吳某通過向他人購買虛假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方式,逃避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生豬的檢驗檢疫,屠宰沒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生豬并用于銷售,使大量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進入消費市場,嚴重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參照肉類行業協會的調查結果,張某和吳某獲得的正常利潤為1,910,997.63元,可以作為損失賠償的數額。根據本案具體情況,本院酌定吳某對全部損害賠償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即在636,999.21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張某和吳某大量屠宰沒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生豬并用于銷售,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已經構成對社會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侵犯,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張某和吳某在省級以上報刊向廣大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公益訴訟彰顯食藥安全領域公益保護力度
雖然刑事制裁的威懾效果一般遠超民事賠償責任的威懾效果,但是在食品藥品、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刑事犯罪行為通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侵犯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健康安全。本案體現了公益訴訟制度為維護公共利益所產生的巨大能量,在刑事處罰的基礎上疊加了民事訴請,提升了司法的威懾力。由于賠償金額巨大,后來張某又向最高院提出再審申請并對賠償金額認定提出了異議,但其再審申請最終被駁回(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63號)。
從本案經歷的兩輪審理結果差異來看,不同法院對含“瘦肉精”豬肉的確定數量認定上存在不同觀點。由于涉案的豬肉都已無害化處理,因此,具體的數量只能進行估算。最終二審法院采納了肉類行業協會的調查結果,可能是出于對社會警示效果的考慮。值得一提的是,若有消費者能證明購買過相關的豬肉產品,是可以申請并獲得相應的賠償金。畢竟公益訴訟人是代表廣大消費者行使權利,旨在達到維護群體性合法權益。此外,目前有學者結合域外經驗對于消費公益訴訟是否應引入懲罰性賠償進行了探索,可為我國今后相關立法和司法實踐提供參考。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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