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權人死亡,誰能請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俞某根、俞某華等與顧某兵生命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2014-05-22
法院: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1910號
案情簡述:
1、2014年1月10日,被告顧某兵駕駛電動自行車與騎行自行車的姜某仙,在上海市奉賢區瓦洪公路、集賢北路路口處發生交通事故,致姜某仙受傷,車輛損壞,后姜某仙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顧某兵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3、四原告系姜某仙的父母、配偶、子女。
4、姜某仙死亡各項損失合計928,705元,四原告要求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被告顧某兵駕駛電動自行車與騎行自行車姜某仙的發生交通事故,致姜某仙交通事故受傷后死亡,現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顧某兵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顧某兵應對姜某仙因本起交通事故經核定后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至于具體損失金額,本院根據原告的請求金額、被告的答辯意見、相關憑證并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等相關規定酌情予以確定;其中死亡賠償金以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3,851元按系數100%計算18年,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交通費酌定,喪葬費原告的訴請未超標準按照其請求。衣物損酌定,車損酌定。
綜上,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868,368元。在上述費用中,由被告顧某兵承擔50%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被告顧某兵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俞某根、俞某華、俞某峰、奚某仙損失434,18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27元,減半收取計3,913.50元,由被告顧某兵負擔。
律師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對于被侵權人死亡的案件,其近親屬有權主張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的規定,近親屬包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法律對于近親屬的賠償順位沒有明文規定。為了充分保護最應當被救濟的近親屬,原則上請求權人應當是與受害者在共同生活、財產上有著最直接依賴關系的人。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照繼承順序確定賠償權利人。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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