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郭蘇飛與趙維龍、趙德喜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 2020-11-19
法院: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0)滬0114民初20565號
案情簡述:
1、原告郭蘇飛乘坐被告趙維龍騎行的電動自行車左轉彎時,撞到路中的石頭,導致原告倒地受傷。
2、交警認定被告趙維龍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郭蘇飛負事故次要責任。
3、事發時,被告趙維龍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趙德喜系其監護人。
法院認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交警支隊認定被告趙維龍負事故主要責任,根據原、被告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大小、交通方式的危險程度,結合事發時趙維龍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院依法酌定由被告趙維龍及其監護人即本案被告趙德喜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被告趙維龍、趙德喜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郭蘇飛醫療費22,789元、營養費900元、護理費280元、交通費300元、衣物損失200元、鑒定費1,950元的70%,與其先行墊付的1,000元相折抵,計17,493.30元。
律師意見:
《民法典》第1188條系原《侵權責任法》第32條,內容未做更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侵權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自身控制能力可能存在問題,故應要求其監護人要盡到約束、管控的職責,否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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