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的公司,需要承擔分立前的債務嗎? |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 VS 債務承擔
公司可以分立。那么,公司分立后,分立前的債務由誰承擔呢?債權人遇到公司分立時,如何維護自身權利?
目 錄
一、公司分立債務承擔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分立的公司應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律師關于公司分立債務承擔之分析與建議
一、公司分立債務承擔案例再現
1.喬某崗、原陽某某某房地產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陽某某某房地產公司向喬某崗出賣位于某某縣城區社區xx住宅小區x號樓x單元x層02號住房一套,面積為89.89平方米,總價款為273086元(按揭部分也全部到位);原陽某某某房地產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交付房屋,逾期未交房的,逾期60日內,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逾期全部房價款0.03%的違約金,逾期超過60日后,出賣人以逾期應付款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0.05%的違約金,買受人逾期付款按照同樣的比例支付違約金。
2.合同簽訂后,喬某崗交現金83086元,剩余款項190000元為銀行按揭(按揭已全部到位,原陽某某某房地產公司也認可到位)。
3.2017年7月22日,喬某崗、原陽某某某房地產公司又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其中對逾期付款責任、逾期交房責任未作重新約定。
4.2017年5月24日,原陽某某某房地產公司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截止2017年12月原陽某某某房地產公司所開發的商品房供熱不通、也未進行工程最后驗收。
5. 喬某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原陽某某某房地產公司支付違約金16931元。
6.根據工商登記信息可以證實,原山西某某化工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已更名為陽泉某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并于2018年9月17日分立出山西某某化工集團房地產有限公司。
7.一審判決:被告山西某某化工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喬某崗遲延交房違約金4836元。二審判決:一、撤銷山西省昔陽縣人民法院(2018)晉0724民初499號民事判決;二、改判為:上訴人陽泉某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上訴人山西某某化工集團房地產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上訴人喬某崗遲延交房違約金10159元。上訴人陽泉某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上訴人山西某某化工集團房地產有限公司互付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來源]
一審:山西省昔陽縣人民法院(2018)晉0724民初499號
二審: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晉07民終94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分立的公司應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涉及公司分立及分立前債務承擔相關法律問題。
1.除非另有約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可以依法分成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時,其財產要作相應的分割。同時,還要妥善處理好債務承擔。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案涉公司分立無特別約定,分立后的公司應對分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沒有另行約定的情形,故原山西某某化工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應由陽泉某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山西某某化工集團房地產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上訴人山西某某化工集團房地產有限公司主張原山西某某化工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由其承擔的理由不能成立,購房個人認為責任主體不能變更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三、律師關于公司分立債務承擔之分析與建議
公司分立是是指一個公司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分成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為。我們經常遇到公司需要分立的情形。那么,如何依法進行公司分立?公司分立財產如何處置、債務如何承擔?債權人如何維權?筆者結合實務經驗,特提出以下分析與建議,供讀者參考。
1.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有兩種形式:
(1)新設分立,即將公司分割成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2)派生分立,即原公司仍然存在,但將原公司的一部分分出去成立一個新公司。
2.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通常有如下步驟:
(1)作出分立決議
公司分立前,應由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分立決議。公司只有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后才能進行;否則,分立無效。
(2)訂立分立協議
該協議內容一般包括:分立后的公司名稱、地址;分立后股東的姓名、地址;分立后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或股份的種類、數額等;分立以后公司的營業范圍;分立各方的財產范圍;分立各方的債權、債務;分立各方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3)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4)通知與公告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進行工商登記
如是新設分立,則消滅的公司應當辦理公司終止登記手續;分立的公司,應當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如是派生分立,原來的公司應當進行變更登記;分出去的一部分要進行設立登記。
3.公司分立的債務承擔
(1)債權人對公司分立不能施加實質影響
公司合并時,債權人享有異議權,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而公司分立時,法律只強調了公司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賦予債權人同樣的權利,債權人對公司分立不能施加實質影響。
(2)分立后的公司對分立前的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分立后的公司對分立前的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內向分立后的任一公司主張權利,請求償還債務。
(3)可書面協議約定對分立前的債務承擔
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債權人同意,并與公司在分立時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可以免除其他分立后的公司的清償責任。債權人一旦與分立的公司簽訂前述書面協議,就只能按照協議的約定行使權利,其他分立后的公司不再承擔責任。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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