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化妝品的規章體系建設的展望
近日,國家藥監局化妝品監管司面向公眾開展關于兒童化妝品消費者安全認知調研工作。此次問卷調研包括兒童化妝品購買渠道、消費決策因素、使用頻率、專用標識、公眾預期等方面。可見,針對我國兒童化妝品市場或將形成針對性的規章制度以保障該特殊消費人群的健康安全。兒童化妝品監管體系的修訂,或與今年來發生的含違禁激素嬰兒抑菌霜事件等有一定的關聯。該類事件一時將兒童化妝品的安全監管提升到了輿論的熱點話題(參見往期含違禁激素嬰兒抑菌霜事件的若干問題淺析)。
一、我國現行兒童化妝品管理規范的基礎
兒童化妝品是指年齡在12歲以下(含12歲)兒童使用的化妝品。目前我國涉及兒童化妝品的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規范性文件僅有1987年原衛生部公布的GB 7916-87《化妝品衛生標準》、2012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印發兒童化妝品申報與審評指南的通知》以及歷經修訂的《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版)。鑒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配套文件構建的新化妝品監管體系已接近完整,上述文件必然需要進行相應的修訂以契合新監管體系的落實實施。僅就當前現狀而言,我國兒童化妝品市場監管可以依據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技術標準的法律基礎相對較少。
二、兒童生理狀態與成人存在差異
現行的化妝品評估方法同樣適用于兒童化妝品。值得強調的是,在各類健康危害風險評估中兒童通常作為一個特殊人群組別,與成年人群作區分對待。由于兒童的生理狀態,通常其皮膚面積與體重比遠高于成年人,易導致兒童比成年人暴露在同量污染物情形下,暴露吸收劑量較成年人更多。同時,兒童皮膚的組織結構尚未發育成熟,套用成年人毒理學試驗數據結果,可能不足以反映真實的劑量-風險程度。因此,《兒童化妝品申報與審評指南》中也建議兒童化妝品的配方盡量簡單、輔助性原料以少用、不用為主要原則。
三、國外兒童化妝品法規制度簡述
據筆者了解,多數海外國家及地區對于兒童化妝品也沒有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件或者強制性約束管理制度。例如,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曾于2012年發表了一份《嬰幼兒(3歲以下)化妝品安全性準則》(相似于我國管理性規范的效力),鼓勵行業企業在符合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基礎上,盡可能地降低化妝品中出現三致物質(致癌、致突變、致畸)、內分泌激素干擾物、過敏原等對嬰幼兒的健康影響。在美國,雖然化妝品實施自愿登記(VCPR),但是兒童化妝品被納入了兒童消費品的范疇,受到消費品安全提升法案(CPSIA)的約束管理,主要涉及鉛和鄰苯二甲酸酯類的限量要求。
每年5月25日是全國護膚日,今年的化妝品科普宣傳周也活動剛剛落幕。筆者認為,主管部門近期開展的兒童化妝品消費者安全認知調研,系兒童化妝品監管體系建設的起步信號,形成一個特殊化妝品品類的強制性規章體系。兒童化妝品可能從年齡段進行縱向區分管理;兒童彩妝與兒童護膚品或成為兩類不同細分領域進行橫向管理。建議相關市場主體密切關注監管動態,積極參與我國兒童化妝品法律制度的創新。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 中國毒理學會毒理學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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